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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2019版
2025-09-25 23:23:28 责编:小OO
文档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2019版

(JTG/T3310-2019)

9路基施工安全

9.1一般规定

9.1.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依全生产责住制、对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技术和施工安全作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

9.1.2从业人员应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規范,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从事特殊作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持证上岗。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条文说明:国家现行涉及有关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規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9.1.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以及环境条件,結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安全保障描施。在施工中、应及时掌气温、雨雪、风暴、汛情和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周围环境条件的变化,做好防范和应急工作。

9.1.4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掌握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道路、结构物、设施地下和空中的各种管线情况,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既有结构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建公路与既有道路、航道、电力、电信、输油及输气管道等设施发生交叉或并行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既有线工程的结构特点及功能要求制定相应的保通措施以及拆迁、保护或加固方案。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影响范围内的既有结构物或设备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9.1.5同一工点有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或者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拟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9.1.6在路基施工之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物质、并规定组织培训和演练。

条文说明:

危险源是指可能成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坏杯或其他损失的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认其替在性的过程。

应急预完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急行动而预先制订的行动方案。应急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案成。应急预案编制可参考《生产经营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CB2939-2013)。

9.1.7对高边坡等高风险工程, 应要求进行施工安全风障评倍,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进行现场监控。

条文说明:

施工安全风险评佶及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按观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90)的相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评可按《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交安监发「2014]266号)执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是针对工程工过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分析、估测、提出控制措范的系列工作,包括总体风险诉估和专项风险评估,

总体风险评估是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线路堑高边坡工程为评估对象,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地质条件、工程特点、诱发因素、施工环境、资料完整性等,评估全线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并提出控制措施。高边坡总体风险评估对象包括:

(1)高于20m的土质边坡、高于30m的岩质边坡;

(2)老滑坡体、岩堆体、老错落体等不良地质体地开挖形成的不定20m的边坡;

(3)膨账上、高液服土、冻土、黄土等特味岩土地段开成的不是20m的边坡;

(4)城乡居民居住区、民用军用地下管线分布区、高压铁搭附近等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复杂地段开挖形成的不足20m的边坡。

专项风险评估是在总体风险评估基础上,以达到高度风险及以上的路堑高边坡为评估单元,以施工作业活动为评佔对象,根据其安全风险特点,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估测,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专项风险评估可分为施工前专项评估和施工过程专项评估。

9.1.8公路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改善施工条件,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定期更换。

9.1.9从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区域内,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9.1.10路基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要求险状况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9.1.11路基施工前,应全面检査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施工条作应符合安全要求。用于临时设施受力构件的周转材料,使用之前应进行材质检验。

条文说明:受力构件的周转材料材质检验的内容主要为外观、直径、壁厚及力学性能。

9.1.1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及其管辖范围内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坚固,安全警示标志应醒目。必要时,宜设置夜用警示灯或反光标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条文说明:

施工单位在下列与路基范工相关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1)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和沿线各交叉口;

(2)施工便道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

(3)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4)民用瀑炸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5)填方边坡的边缘、方边坡的边、描和境边、孔口、墓穴口、施工形成的土台边缘;

(6)边坡防护作业区;

(7)强夯作业区;

(8)滑影响范固;

(9)塌地殺施工的刷坡范国;

(10)采空区塌陷影响范围;

(11)路基范工涉及的共他危险部位。

9.1.13爆破作业、边坡防护作业、挡土墙施工、错杆和锚索预应力张拉、人工挖孔作业及拆除作业等危险场所,应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作业场所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区城称为警戒区。

9.1.1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

9.2防火、用电、照明和通风

9.2.1施工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生产区、办公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相关要求。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9.2.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

9.2.3施工现场应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

9.2.4人工开挖抗滑桩柱孔、人工开挖渗水井和人工开挖排水隧洞以及在采空区或溶洞内实施砌石加固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有限空间内作业,现场配备气体浓度检测仪器,并满足现行(缺氧危全规程》(CB58)的相关要求。

2、在作业人员进人地下有限空间之前,应预先通风15min,并经检测确认孔内空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CB3095-2012)规定的三级标准浓度限值。人工开挖或砌筑作业期间,应持续通风。现场应至少备用1套设备。

3、在含有毒有害气体的地区,地下空间内作业应至少每2h检测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及含氧量,保持通风,同时应配备不少于5套且满足施救需要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等应急器材。

4、在地下空间内实施爆破时,应待孔内炮烟、粉生消散后,或者经通风,使炮烟全部排除后,再入孔作业。

条文说明:《环不境空气质量标准》(CB3095-2012)規定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参见本规范10.5.1条条文说明。

9.3施工排水

9.3.1排水方案必须满足路基施工安全和路基附近既有结构物与地下管线的安全要求。

9.3.2降水方案以及软土地基处理方案制订时、应充分考虑地基湿度或孔隙水压力变化对毗邻区域既有结构物或设备安全的影水施工不得危及周围既有道路及结构物安全。

9.3.3施工过程中,应对降水影响区域内的交通设施结构物等的沉降、位移、倾斜等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应及时来取措施。

9.3.4施工结束清理场地并恢复地,地面遗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回填密实。

9.4施工便道

9.4.1路基施工前、应根場工程清要、运物车辆、交通量现分状混,确定运输路线、施工期间社会临时交通硫导与施工便道修方案。

9.4.2施工便道应根据工程特点、使用功能、车辆荷载和环境条件修建,并应符下列规定:

1、施工使道应平整、坚实,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施工便道不得破坏原有水系和降低原有河道泄洪能力。

2、双车道施工便道宽度宜不小于6.5m。单车道施工便道宽度宜不小于4.5m,并宜设置错车道。错年道应改置在视野好的地段,间距宜300m。设置错车道路段的施工便道宽度宜6.5m,有效长度宜20m。

3、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4、施工便道穿越电力架空线路时。施工便道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146)的有关规定。

5、施工便道穿越各种架空管线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应在管线外设限高标志。

6、施工便道穿越结构物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应在结构物外设限高、限宽标志。

条文说明:

7、施工便道设置的警示标志包括:根据交通量、路况和环境状况确定车辆行驶速在道路明显位置设置的限速标志;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设置的警示标志;在施工便道中易发生落石、滑坡等危险路段设置的警示标志;在邻近河岸、峭壁的一側设置的安全标志,夜间加设的警示灯;在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设置的道口警示标志。

9.4.3施工便桥应设置限载、限宽、限速标志。验收后方可使用。

9.4.4利用既有道路时,运输应对既有道路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承载力进行调查、检测和验算、确认其能够要求和并满足本规范第9.4.2条和第9.4.3条的要求。

9.4.5在不封闭交通情况下进行公路改扩建施工,应按相关规定和交通组织方案设置作业控制区,施工路段两端及沿线进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9.4.6半幅施工作业収域与行车道之间必须置隔离设施工,应配专人和通信设备指挥交通、疏导车辆。

9.4.7爆破作业之前,必须临时封闭爆破警戒区内的交通,爆破后应立即清理道路上的土石,检修设施。应确认达到行车条件后,开放交通。

9.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

9.5.1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机械设济安全操作观程,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9.5.2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态。机械设备进场后,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5.3机械设备上各种安全防护、保险限位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

9.5.4机械设备必须按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操作、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护大使用范围。

9.5.5机械设备不宜在坡度大的边坡区域或不稳定岩土体上作业。机械在路基边坡基坑、沟壑边缘附近以及不稳定岩土体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5.6多台机械同时作业时,各台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9.5.7机械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进行人工作业。由人工配合机械进行辅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注意观察。

9.5.8施工现场的钴机等高耸设备在相邻结构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外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5.9高耸设备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IGH90)的相关规定。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应果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5.10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0)的相关规定。

9.5.11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施工车辆运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不得超载,严禁人料混载。

9.5.12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之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设备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进行检修,严禁采用预约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9.6既有结构物的拆除

9.6.1应根椐所拆除结构物的结构特点及施工环境要求确定拆除施工的段落、层次序和方法。拆除施工应从上层、分段实施,不得立体交又作业。

9.6.2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物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9.6.3拆除作业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P90)的相关规定。拆除现场应设置警戒区。

9.6.4拆除施工中的爆破作业应符合本规范第9.7.的有关规定。

9.6.5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和机具应处于稳固位置,必须进行临时悬吊作业时,应系好悬吊绳和安全绳,悬吊绳和安全绳应分别锚固且应牢固。

9.6.6拆除既有路基支挡结构与防护设施,应保证既有路堑边坡稳定。必要时应设置临时支撑进行加固或防护,并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拆除,严禁一拆到底。

9.6.7拆除的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放置。

9.7路堑、基坑和沟槽开挖

9.7.1开挖之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对结构物、既有管线、排水设施实施迁移或加固。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维护加固部位,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对在施工范围内可不迁移的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应确定其地下位置和分布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

9.7.2路堑开挖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面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岩土体的稳定性进行监测和巡察,监测人员的位置应在落石、滑坡体危险区域之外。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撤离机具和人员,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条文中所谓“发现异常”是指通过直接观察或者通过观测和评估,确认山体出现滑动、崩塌迹象及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启动应急预案。

9.7.3公路改建路堑拓宽时,应按横断面自上而下进行。开挖过程中,应随时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如有危石、裂缝和塌方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

9.7.4结构物基坑开挖,应根据土质、水文和开挖深度等选择安全的边坡坡度或支撑防护。当基坑开挖深或者边坡稳定性差时,应分段、跳槽开挖。在施工过程中,应观察或按规定监测作业面周围岩土体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坑槽边临时堆放弃土或材料,应控制弃土或材料与坑槽边缘的距离及堆放高度,不得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机械在基坑周作业和行驶不得影响施工安全。

条文说明:支撑防护是路基排水和脑护结构基础开挖时关系到施工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包括支撑的设计、施工、维护和轿除。这些内容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可避免坑壁失稳,出现塌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9.7.5边坡设置混凝土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支挡结构时,应待支挡结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9.7.6机械挖掘时,应避开既有结构物和管线,严禁碰撞。严禁在距既有直埋缆线2m范围内和距各类管道1m范围内采用大型机械开挖作业。在既有结构物和管线附近作业时,宜有专人现场监护。

9.7.7开挖中,遇文物、爆炸物、不明物和原设计图纸与管理单位未标注的地下管线、构筑物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向上级报告,并和有关管理单位联系研究处理措施。经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恢复施工。

9.7.8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按有关定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2、爆破作业和爆器的使用应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全程)(672)及(小型民用炸品储存库安全范GA838)的有关。

3、岩石边坡的坡率为1:0.1-1:0.75的路堑,必须采用光爆破。城市、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工程设施隃近的路堑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

条文说明:爆破有害效应及全化许距离按现行《安全規程》(G3722)中的计算方法。

9.7.9沟槽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按高处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警告标志。开挖沟槽于现场通道或居民区近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9.8路堤和路床填筑

9.8.1路堤施工应先做好临时防水、排水系统。路基基底、坡脚及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不得积水浸泡。傍山修筑路提时,应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渗人路堤结构各部位。

9.8.2使用振动压路机压路基前,应对附近地上和地下结构物、管线可能造成的振动影响进行分析,确认安全。

9.8.3填士地段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9.8.4路基下存在管线时,管顶以上0.5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碾压。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有重车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设一定厚度的压实填士。填土最小厚度应根据机械和车辆的质量与管道的设计承载力等情況,经计算确定。

9.8.5填方作业区边缘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

9.9支护结构与排水设施施工

9.9.1在边坡上或在基坑内作业之前。应首先检査坡或坑壁的稳定状况。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危岩、危石、松动土石块应予清除,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9.2在边坡上或者在基坑内施工,应设置攀登设设施,过程中,应由专人随时检査和定期监测边坡稳定性,并确认异常,应即停工,撤离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复工。

9.9.3作业高度超过1.2m时,设置脚手架。脚手架应速过者业设计,必须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等方面的验算,并符合现行《路工程施技术规范》(JTGF90)的相关規定。高的脚手架平台应采用销杆销固在岩壁上,脚手架搭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脚手架,发现松动、变形或沉陷时,应即时加固。

9.9.4挡土墙高度超过2时,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施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高处作业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9.9.5砌筑作业时,脚手架下不得有人作业或

不得重叠作业,不得采用顺坡滚落或抛掷传递的方式运送材料。

9.9.6用提升架运送石料时,应有专人指探和作,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使用提升架载人。临时起吊设备的制作、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9.7拆除墙背向内倾斜的混凝土重力式挡士墙模板时,应在墙背侧设置必要的临时支撑。

9.9.8预制构件安装前,应根据现场条件制订详细的吊装方案,所有起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9.9.9喷浆作业应按自上而下顺序施作。喷浆作业时应密切注意压力表变化,出现异常时,必须停机、断电、停风,并及时排除故障。作业区内严禁在喷浆嘴前方站人。处理堵管时,作业人员应紧握喷嘴,防止管道甩动伤人。管道有压力时不得拆卸管接头。

条文说明:施工过程中处理故障时停机、断电、停风主要是防止机械误动作造成事故。故障处理结東,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通知有关作业人员,防止有人处于危险位置因突然开机而受到伤害。

9.9.10锚杆和锚索钻孔施工,吹孔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孔的侧边,以防吹出泥水、砂土伤人。

9.9.11张拉作业区域应设为警戒区。张拉作业平台应稳固,张拉设备必须安装牢固。张拉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千斤顶旁严禁站人。

条文说明:张拉预应力锚杆(索)时,可能会发生断丝和销具楔子滑脱沿轴向飞出伤人事故或由于锚固不可靠而可能发生整个锚杆(索)连同张拉设备一起被弹出。故张拉时千斤顶旁严禁站人,以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9.9.12人工挖孔抗滑桩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2节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排桩施工应采用间隔跳挖方式进行。

2、孔口处应设置护圈,护圈应高出地面0.3m。孔口周围应设置护栏和临时排水沟,夜间应悬挂示警红灯。孔口周围不得堆积弃渣、无关机具及其他杂物。

3、非爆破开挖的挖孔桩雨期施工,孔口应设置防雨棚。雨天孔内不得施工。

4、孔内爆破作业应专门设计,采用浅眼松动爆破法施工,并应严格控制炸药用量。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按现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前,相邻桩孔内的人员必须撤离。

5、混凝土护壁应随开挖、随浇筑。每节开挖深度应满足施工方案要求,且不得超过1m。护壁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后拆除。

6、孔内作业人员应就安全、系安全带、穿防滑,安全绳应系在孔口。作业人员通过带护笼的直梯进入。人员上下不得携带工具和材料。作业人员不得利用卷扬场机上下桩孔。

7、绞车、绞绳、吊斗、卷扬机等设备应完好,起吊设备应装设限位器和防脱钩装置。

8、挖孔作业人员的头顶部应设置护盖。弃渣吊斗不得装满。出渣时,孔内作业人员应位于护盖下。

9、孔内照明电压必须为安全电压。应使用防水带罩灯泡。电缆应为防水绝缘电缆。

10、孔内通风要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

11、孔深超过15m的柱孔内应配备有效的通信器材。作业人员在孔内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h。柱周支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护壁上的爬梯应每间隔8m设一处体息平台。孔深超过30m的应配备作业人员升降设备。

12、滑坡监测应与施工同步进行。当滑坡出现险情并危及施工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知人员撤离

13、孔口应设专人看守。孔内作业人员应检查护壁变形、裂缝、渗水等情况,并与孔口人员保持联系,发现异常应立即撤出。

9.9.13机械成孔滲水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施工场地及便道应平坦坚实,满足钻机正常工作和移动的要求。

2、钻机安设应平稳、牢固。

3、施工中严禁人员进人入孔内作业。

4、严禁在架空线路下方采用机械钻孔或吊装作业,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机械边缘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5、井管安装宜由起重机进行,吊装时吊点应正确,拴系应牢固。往井孔吊放井管时,严禁将手、脚置于井孔口上。

6、井管口应高出地面0.5m以上,必须封闭并设安全标志。

9.9.14人工挖孔渗水井的施工,应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不稳定的土层中施作渗水井时,应根据土质状况对渗水井井壁及井口采取相支护措施。

2、水井周围1m范围内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和士方井口应采取防坠落、防滑措施。

3、井内作业环境恶劣时,人工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下井作业不得超过2h。上下井筒应走安全梯。孔内通风要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

4、并内掏挖作业时,应随时观察井壁、支护的稳定状况。当土壁有坍塌征兆、井筒发生扭斜或支护位移、变形大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处,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5、井深大于1.5m井内挖作业时、井上应设专人监护。安装预制井简时、井内用吊斗出土时,防止发生碰撞或脱钩,并通知井下人员暫时避开。

6、利用排水的间欧时间掏挖滲水井时,井下掏挖作业人员应与水泵操作工密切配合,并穿绝缘胶靴。

7、起吊和运输设备靠近渗井边缘作业时,应加强对地基稳定性的检査,防止发生地面塌陷或设备倾翻事故。

9.9.15排水隧洞施工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应根据危险源辨识情况编制排水隧洞坍塌、突水突泥、触电、火灾、爆炸、窒、息、有害气体等应急顶案并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资源。

2、当地层完整、地质条件好时,排水隧洞的开挖、衬砌和灌浆三个施工过程可依次进行,即先将隧洞全部挖通,以后再进行衬砌和灌浆。当岩层破碎、地质条件不良时,应边开挖边衬砌。

3、排水隧洞开挖,可依据滑坡具体地质情混、选择人工开挖方法或钻孔爆破方法进行。使用钻孔爆破法时,需根岩层完整程度、确定全断面开挖或导洞开挖。在地下水丰富的地段,宜采用下导洞开挖。

4、对不稳定地层,在开挖爆破后,永久衬砌前,应采用木支撑、钢支撑或喷混凝土锚杆支护等临时支护架设支护或特殊支护。

5、在特别別软弱或大涌水的地艮中开挖隧洞,应采用超前浆或管棚加固方法,先将地层预先加固,再进行开挖。

6、孔内通风要求及空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在瓦斯地层开挖时应符合现行《公路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中含瓦斯道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

7、通风机、抽本机等安全设备应配备备用设备。

8、漏水地段应采用防水灯具,瓦气斯地段应采用防爆灯具。

9.9.16高边坡截水施气、应设置防止作业人员跌落设施。

9.9.17渗沟的开挖应自下游向上游进行。应随开抡防支撑并迅速回填,防止造成册塌。停止施工或完工后,应及时知盖封闭支撑渗沟应间隔开挖。

9.9.18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应加设支撑。

9.9.19边坡防护和支挡结构以及排水设施施工作业应设警戒区,并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停止施工的抗滑桩桩孔和滲水井及其他排水设施周国应设置防护栏及明显的登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9.10取土和弃土

9.10.1取土场的边坡坡率和深度设计应满足稳定性要求。取土场宜远离结构物、设施、管线等生活生产设施,不应影响其安全。

9.10.2取土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夜间警示或反光标示。

9.10.3场地上有架空线时,应对线杆和拉线采取预留土台等防护措施。土台半径应依线杆和拉线结构、埋人深度和土质而定。土台周围应设安全标志。

9.10.4需在结构物附近取土时,应对结构物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取土。

9.10.5弃土场应避开建筑物、和电力架空线路,弃土时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10 路基施工环境保护

10.1一般规定

10.1.1路基施工应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利用、能源利用、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控制污染,保护环境。

10.1.2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生态环境条件以及既有结构物状况进行调查,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以及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和施工环境,编制并实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与节能减排技术方案。

10.1.3公路路基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环境保护设计的各项要求,针对施工中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制定具体防止措施和方案,并实施。公路路基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1、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措施;

2、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3、水资源保护与废弃物污染控制措施;

4、空气污染控制措施;

5、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节能减排措施;

7、既有结构物保护措施;

8、文物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施工工法和工艺的选择,需要充分考虑边坡开挖、填鏡堆载、振动、噪声、粉尘、污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10.1.4路基施工中,应重视对农田水利和环境的保护,节约土地,少占耕地,临时占用土地应及时做好复工作。施工便道、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的规划应尽量利用既有道路、荒地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0.1.5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湿地及风景名胜区的路基施工方案应有利于生保护和生态恢复。

10.1.6施工机械设备选型应符合环保规定,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旼的节能保型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应定期保养、维护,减少油料跑、冒、滴、漏对环境的影啊。

10.2土地资源利用与水土保

10.2.1路基施工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的数量。

10.2.2路基施工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

10.2.3路基土石方调配育移挖作填,充分利用挖方材料,节约土士地。不能利用的弃

方应集中堆放和处理。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10.2.4路基施工水土保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便道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2、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士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結束后宜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

3、减少地表棵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雨期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免产生水士流失。

4、临时堆土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拦挡等措施。

5、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不得在指定取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6、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

10.2.5取、弃土场选址,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弃土场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和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取、弃土场选址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2、取、弃土场应不占或少占林地、耕地或园地;应远离江河、湖泊和水库生态管理范围,远离野生动物迁移通道;宜选择荒山、荒坡或荒地。

3、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貿取土场。

4、取土场在山区、丘选址,应分析诱发崩、清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5、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6、弃土场选址不得边公共设施点等的安全。

7、弃土场涉及河直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国内设置弃土场。

8、严禁在对重撃基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场。

9、弃土场不宜布设在流量大的冲道 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10、土场在山丘宜选择荒、門地、支モ沟,平原区す选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10.2.6取、奔土平面及断面设计应符个本规范第4.15.1条和第4.15.2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的平面布置及断面(轮廓)设计应有利于边坡稳定和工后的恢复利用。

2、陡坡路堤和深路堑地段的弃土,应置于山坡下侧,并间断堆填、保证弃土内地水可顺利排出。

3、弃土场的支挡结构应根据弃土或弃石等堆放的数量、位置和地形特点,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并进行专门设计,以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10.2.7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临时防护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规定。

10.2.8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治措施。

10.2.9公路路基施工应缩短临时占地使用时间。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用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使用功能。

10.3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

10.3.1路基施工前应对沿线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评价施工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0.3.2路堤填筑、路堑开挖及取弃土,均应根据路基施工进度有计划地进行表土剥离,并进行保存。表土最小剥离厚度应根据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相关规定确定。表土堆存高度应不超过2m,必要时应采取设置排水沟等相应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10.3.3施工前,应根据境保护标准相关规定采取相措施对位于路基范围内的珍稀植物进行保护。

10.3.4公路通过林地时,应注意保护用地范围以内的林本,并严格控制林木的欲伐数量,严禁砍伐道路用地范围之外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林木。

10.3.5公路经过草原和草甸时,应注意保护腐殖土和地表植被,路侧取上。取土场和弃土场宜选择在値被生长差的地方,集中设置。

条文说明:地表腐殖土中富會植物生长所必需的营养成分和种子及根系,是植物以生存的条件。腐殖土经过上万年的理化学及生物作用オ形成,是一有限的自然责。工程实我明,在公路建设中入主批带开保后回化生态十分速、经济、有效的方法。

10.3.6公路经过湿地时,施废料暂雨放置地应设在湿地之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处理。

10.3.7在草、木密集的地区施工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

10.3.8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没路段进行路基施工时,应没置预告、禁止鸣笛等标志,并应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习性及迁從季、路线利活动规撑,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必要的道。

10.3.9生态恢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弃土工程结束后,取弃土场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回填、整严、压实,地面坡度一般应小于5o,并利用储存的表士进行复垦。施工结束后应对开挖面恢复植被。

2、公路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临时占地、施工营地、临时道路、设备及材料堆场地等进行有计划的复垦。复垦后,应尽量保持原有地貌和景观。原属性为农田的复耕。

3、项目区的裸露地,适应种植林草的应恢复植被。

条文说明:

生态恢复是指通过人工设计和恢复措施,在受干扰破坏的生态系统的基础上,恢复和重新建立一个具有自我恢复能力的健康的生态系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人工生系统和半自然半人工生态系统)。

复垦是指公路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指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10.4水资源保护与废弃物污染控制

10.4.1在施工及生活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场地堆放生产及生活废弃物,并定期处理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运至指定堆放场地。

10.4.2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过程中,各种排水沟渠的水流不得直接排放到饮用水源、农田、鱼塘中。

条文说明:

生产污水主要色括清洗施工机槭设备的污水或废油以及地基处理施工中溢出的浆液。生活污水主要包括人类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厨房用水、洗涤用水和卫生间用水所产生的排放水。这两类水如直接排放,会污染水质、土质,影响人们的饮用水源和鱼类的生存、农作物的生长,因此,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处理后,方可排放。

10.4.3岩溶水发育地段,路基修筑不应切断岩溶(地下和地表)水的径流道,不得造成阻水、滞水或农田缺水。

10.4.4严禁采用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业废渣作为路基填料。

条文说明:

利用工业废渣作为填料或外加掺料时,使用前进行有害物质的含量测试,避免有害物质超标,污染环境。

10.5空气污染控制

10.5.1路基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废气排放和扬尘,并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准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要求见表10-1和表10-2。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3310-2019)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3310-2019)三

10.5.2机械设备及运输辆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10.5.3路基施工堆科场拌和站、材料加工厂等宜设子主要风向的下风处的空旷地区,远离居民区和学校。当无法满足上状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10.5.4施工便道应采取酒水降尘措施。在便道与既有道路道处应设专人负责清扫和管理。

10.5.5粉状材料运输、堆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状材料运输应采取防止材料散落或扬尘污染措施。粉状材料宜采用袋装或罐装方式运输。

2、粉煤灰、石灰管材料不应露天堆放。

3、采用粉状材料作为路基填料或对路基填料进行现场改良施工,应避免在大风天作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10.5.6不得焚烧生活和生产圾。在场地清理时,不得焚烧杂草和树木。

10.6噪声和振动控制

10.6.1路基施工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稳定,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10.6.2公路施工组织设计应对环境敏感点附近路段施工期间产生强噪声辐射的施机械作业时间、施工方式等做出规定。施工场界声级应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CB12523)的规定。

10.6.3在居民聚集区或噪声敏感区,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在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有可能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条文说明:对噪声超过限值规定的,可来取调整作业时间、优化工机设备组合、改变施工方法、增加消声装置、布设临时性的噪声隔挡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0.6.4强振机械设备宜采取消声、隔音、安装减振村垫等减振降噪技术措施。

10.6.5在居民聚居区或其他振动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强夯、冲击压实施工作业时,应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进行监挖,并采取振动隔离措施。

10.6.6爆破作业点距感建筑物近时,应采取控制爆破炸节用量和控制开挖进尺数量来减轻振动。

10.7文物保护

10.7.1在文物像护区周围进行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文物古迹。

10.7.2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研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置。

 11 路基整修与验收

11.1路基整修

11.1.1路基工程完工交接验收前,应对外观质量进行整修,对局部缺陷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路基整修包括自检后的整修和交接验收后的整修。整修的目的是使路基工程达到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11.1.2路基表层的整修,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案与工艺。补填的土层压实厚度应不小于100mm,压实后表面应平整,不得松散、起皮。整修后的坡面应顺适、美观、牢固,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11.1.3防护与支挡工程应检查泄水孔是否有遗漏和是否通畅,结构物是香有变形位移等,如有质量缺陷应进行处理。

11.1.4排水系统的沟、槽表面应整齐,沟底应平整,排水应畅通不渗漏。如有质量缺陷,应进行处理。

11.1.5应对临时工程和设施进行合理处置,使之与自然环境协调。

11.2路基交接验收

11.2.1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中间交接检查。

11.2.2路基交接验收前应恢复施工段内的导线点、水准点,以及验收中要求和可能需要的其他标志桩。

11.2.3路基交接验收前应按本规范及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建工程》(JTGF80/1)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编制符合要求的交接资料、申清请进行交接验收。

11.3路基竣(交)工验收

11.31路基竣(交)工验收应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O/1)的有关規定执行。

11.3.2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跟踪监测。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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