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7-94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学会施工专业委员会爆破学组
1 总则
2 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3 钻孔爆破
4 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附录A 判断爆破破坏或基础岩体质量的标准
附录B 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的经验公式
附录C 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上的安全质点振动速度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
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的通知
水建[1994]96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1 总 则
1.0. 1 本规范适用于1、2、3级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
1.0.2 编制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 3 施工前,建设或设计、勘测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交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1.0.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工作。
1.0. 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施工。
1.0.7 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
1.0.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1.0.9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若仍无规定可循,应由建设、设计、勘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2.1 开挖
2.1.1 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挖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
2.1.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2.1.3 设计边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
2.1.4 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2.1.5 紧邻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1.6 设计边坡开挖前,必须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排水等工作。
2.1.7 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协商,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2.1.8 已开挖的设计边坡,必须在及时检查处理与验收,并按设计要求加固后,才可进行其下相邻部位的开挖。
2.1.9 在坑、槽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部位,以及在水下开挖,应另行确定相应的开控方法。
2.1.10 基础面的开挖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20cm。
2.2 排水
2.2.1 基坑开挖施工中,应及时排出工作场地的积水。基坑中来水量很大时,应采取有效办法减少来水量。
2.2.2 基坑排水应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
2.3 出渣运输
2.3.1 出渣运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3.2 堆(弃)渣应符合下述要求:
2.3.3 出渣运输和难(弃)渣不得污染环境。
3 钻孔爆破
3.1 一般规定
3.1.1 钻孔施工不宜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
110mm<d≤15mm;
50mm<d≤110mm;
50mm。
3.1.2 紧邻设计建筑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1.3 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进行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材料,若使用不抗水或易受潮的爆破材料,必须采取防水或防潮措施。
3.1.4 本规范所述炸药用量,以2号岩石硝铵炸药为准,若使用其他品种的炸药,其用量应进行换算。
3.1.5 爆破作业的安全,必须遵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2 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
3.2.1 钻孔爆破施工前或施工中,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宜成立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试验组。
3.2.2 爆破试验应选择下述内容进行:
3.2.3 爆破破坏范围试验的观测方法:
3.2.4 爆破地震效应试验,应采用质点振动速度观测方法。
3.2.5 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爆破试验,应按有关要求增加其他观测方法。
3.2.6 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
3.2.7 对爆破空气冲击波(或噪音)、水中冲击波(或动水压力)和飞石等效应有防护要求时,应编入爆破试验或爆破监测大纲(计划),并予实施。
3.2.8 应做好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分析,及时提出试验研究报告和监测报告。
3.3 爆破设计与施工
3.3.1 钻孔爆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主管部门;重要的爆破设计,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3.3. 2 钻孔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3.3.3 炮孔的装药和堵塞,爆破网络的联结以及起爆,必须由爆破负责人统一指挥,由爆破员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
3.3.4 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爆破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3.4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3.4.1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的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1.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3.4. 2 对主要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建基面进行预裂爆破时,预裂范围应超出梯段爆破区,其超出尺寸及预裂缝的宽度,应由爆破设计确定。
3.4. 3 预裂炮孔和梯段炮孔若在同一爆破网络中起爆,预裂炮孔先于相邻梯段炮孔起爆的时间,不得小于75~1000ms。
3.5 梯段爆破
3.5.1 梯段爆破的效果,应符合下述要求:
3.5.2 紧邻设计边坡的一排梯段炮孔,其孔距、排距和每孔装药量,应较其他梯段炮孔的小。
3.5.3 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开挖方法,其上部的梯段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
3.5.4 梯段爆破的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500kg;邻近设计建基面和设计边坡时,不得大于300kg。
3. 6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
3.6.1 紧邻水平建基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偏差应符合2.1.10的规定外,还不应使水平建基面岩体产生大量爆破裂隙,以及使节理裂隙面、层面等弱面明显恶化,并损害岩体的完整性。
3.6.2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度,应由爆破试验确定,若无条件进行试验,才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
3.6.3 对岩体保护层进行分层爆破,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5m的范围;炮孔装药直径不应大于40mm;应采用梯段爆破方法。
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基面0.7m的范围。
32mm。应采用单孔起爆方法。
0.2m的范围,剩余O.2m厚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3.6.4 必须在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
3.7 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
3.7.1 如需在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附近进行爆破,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3.7. 2 如需在新灌浆区、新预应力锚固区、新喷锚(或喷浆)支护区等部位附近进行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4 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4. 1 一般规定
4.1.1 基础检查处理,包括在开挖后对基础面尺寸和基础岩体质量的检查与处理。
4.1.2 基础验收应由基础验收小组进行。
4.1.3 基础检查可分为施工单位自检、基础验收小组初检和终检三个阶段。
4. 1.4 对基础的检查处理和质量鉴定,必须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为准则。
4. 2 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4.2.1 开挖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基础进行检查(自检)和处理。
4.2.2 检查基础岩体质量,宜采用弹性波纵波波速观测方法,并执行附录A之式(A1)的标准,也可采用设计规定的方法与标准。
4.2.3 基础处理应符合下述要求:
(4)基础面上的泥土、破碎岩石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必须清除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