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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5-09-25 23:21:37 责编:小OO
文档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许可的范围及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安全隐患整改工程;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

(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

(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安监局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办法》和本意见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监局实施;各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三、分类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二)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三)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这一阶段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由省安监局制订并公布(见附件1)。

四、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法》、《意见》和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资料。

(一)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确定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适用书面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和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适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见附件2)。省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由市安监局填写,各市安监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由县(市、区)安监局填写。

(二)申请书的领取和填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可就近到各级安监部门领取或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山东化学品安全网(http://www.sdwhb.com/)上下载,按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和填写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剔除无关表格,与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三)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③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④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2、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⑤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⑤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免于提交第②项资料,但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的提交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和安监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向省或市安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驻鲁企业由其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提交,其他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单位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他资料根据省、市安监局要求若干份)。申请可以通过信函和建设单位到受理机关申请等方式提交。

五、受理

省、市安监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批准和发放安全许可意见书

(一)审查

省、市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采取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审查的方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审查阶段,如果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阶段的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参加或协助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应阶段的审查工作。

(二)批准

省、市安监局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发放安全许可意见书

省、市安监局对同意安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对不同意安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及审查书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市安监局存档。

七、变更、再次申请和撤销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省、市安监局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一)变更

1、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在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向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①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②变更建设地址的;

③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④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⑤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2、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向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①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②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已经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变更建设单位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报送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省、市安监局对上述材料审核确认后,要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再次申请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相应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

(三)撤销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2、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3、安监部门超越职权或违反国家安监总局《办法》、《意见》和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的。

八、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

(一)备案材料的编制与提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法》和《意见》的规定,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后,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申报表和认可表,连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许可意见书、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分别报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

(二)备案告知书的发放

省、市安监局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法》、《意见》和本意见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并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购买原料和销售试生产的产品的有效凭证。

(三)试生产(使用)期限。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确需延长的,应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报负责实施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并备案;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九、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第二类建设项目不需要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的安全许可,第三类建设项目不需要取得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的安全许可。但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法》和《意见》的规定,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备案。

(二)关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的提交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应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办理了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交其中之一代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现有企业不新增建设用地、现有或新设立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拟建的符合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提交现有企业或者所租赁土地、厂房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或遗失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补办之前,可用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代替。

(三)关于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批问题

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批,由省、市安监局分别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法》、《意见》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审查后予以批准,原颁发批准书或批准文件改为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四)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的衔接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可同时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提交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一并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补充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有关内容。

省、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将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变更)工作同步进行。

(五)关于已建成和在建项目安全许可手续的补办问题

对于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本意见下发之前已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已取得(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按照本意见规定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否则,要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本意见规定限期补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不再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

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相应的安全许可或者批准文件都视为有效;否则,要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本意见规定限期补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

对于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和设施等原未纳入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不再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未建成的,要限期补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宜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其他

各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并报省安监局。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鲁安监发[2002]46号)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审查验收的规定停止执行,《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69号)废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试行)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试行)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试行)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试行)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试行)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

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1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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