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对于教育经济学方面国内外有很多专家做过研究,研究成果非常多丰富。在国外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西奥多.舒尔茨提出了“教育全部要素成本”的概念;纽约州立大学总校前校长、世界著名的比较高等教育财政专家布鲁斯.约翰斯通继1986年提出著名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现代教育凭证思想的先驱弥尔顿•弗里德曼在1955年发表的《府在教育中作用》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教育市场化的观点;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市场是教育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不必通过教育手段对学生进行选拔。对学生进行选择的唯一途径是竞争和市场过程。国内的许多专家学者也针对我国近年来教育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 学费 市场 价格
西方有些高等学校从七十年代开始己经推行成本核算,因此他们有许多的成果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教育成本方面,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西奥多.舒尔茨对教育的成本、收益、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教育系统内部的最优资源配置和效率、教师的工资及其决定因素、教育财政以及教育计划等作了深入研究。他提出了“教育全部要素成本”的概念。认为,教育的全部要素成本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二是学生上学时间的机会成本。第一部分成本包括教师、图书馆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的服务成本,维持学校运行耗费的要素成本,以及房屋、土地等的折旧及利息成本。但不能包括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的成本,如学生食堂、住宿、运动队活动等项成本,也不能包括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第二部分成本可用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收入来衡量。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总校前校长、世界著名的比较高等教育财政专家布鲁斯.约翰斯通继1986年提出著名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之后,主持了多项由世界银行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等机构资助的高等教育财政国际比较方面的大型研究项目,不断完善和发展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目前,该理论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和借鉴。其理论主要是高等教育的成本可以看成来自4块:(1);(2)家长;(3)学生;(4)个人或机构捐助者。所以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可以看作是:、家长、学生、个人或机构捐助者。
而在教育的市场化方面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现代教育凭证思想的先驱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1955年发表的<在教育中作用》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教育市场化的观点;此后,在他1979年出版的名著<自由选择:个人声明》中的一章<学校的问题在哪》,以及1995年2月19日发表在华盛顿邮报上的论文<公立学校:使其私有化》中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其主要内容有三:(1)重新界定在教育中的作用,即只通过强制性税收实现对教育的部分融资。而应该将市场法则运用于教育领域,其基本点是在教育领域中引进竞争机制;(2)教育市场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中形成市场观念;二是要形成取代免费集体服务的市场交换关系;三是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生产者机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所有的机构(无论私立还是公立的)均是的和竞争的企业,社会无论是对私立的还是公共的机构都应一视同仁。
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另一位积极倡导者是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F.A.Hayek)。他认为,市场是教育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不必通过教育手段对学生进行选拔。对学生进行选择的唯一途径是竞争和市场过程。在哈耶克看来,决不可以为所有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资助,多少人需要接受高等教育完全应由市场来决定;国家对教育的投资规模不应该受非经济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应该完全由教育投资的回报来决定。另外,19年,英国经济学家皮科克和怀斯曼也提出了不必由国家直接投资教育,而通过给家长凭证、资助或贷款的方式在自由市场的状态下进行自由选择的观点。
在国内近年来针对学费快速上涨的问题,许多学者都纷纷結合我国国情对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深刻的研究.并且提出了不少有效的建议。
刘芳明在《沈阳大学学报》(2007年10月)上发表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和我国工薪阶层家庭支付能力的研究》中通过对我国工薪阶层家庭的学费支付能力分析以及我国工薪阶层家庭在教育成本中所承担的分额与国外对比,充分论证了我国的工薪阶层家庭现在已经承担了过重的教育消费压力。 同时提出了如下解决办法:1.完善高等教育财政。实现经费渠道的多元化2.完善高等教育成本核算体系。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3.完善助学金和贷款等多元化助学体系。
沈百福在《交通高教研究》(2003年第3期)上发表的《浅议高等教育的学费、价格与市场》中针对中国教育市场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由市场中的供求双方共同确定的。一方面育供给价格是由教育的卖方(学校)计算的,包括教育生产者的报酬、购买教育生产资料的成本、教育机会成本和适当的利润构成。另外一方面价格是教育的买方(、个人和家庭、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购买一定质量的教育服务所能支付的价格。其中成本的核算十分关键。具有部分社会公益性质的普通高等教育,其利润部分应当维持在薄利水平(10%左右)。成人高等教育和一些社会热门专业教育的利润比例可以略高,但也不宜超过20%。高等学校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其教育成本和利润,接受和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与审计,对利润进行公布。同时国家投入教育的资金比例应不低于起成本的50%。对于非举办的高等学校,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资助,并在上给予扶持。在普通高等教育的价格构成中,个人所占比例应当不高于30% 。
综合以上的众多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教育的成本应当由、学生、家长等方面共同承担。在教育市场化的过程当中首先应该做到真正的市场化,公平对待各面进入教育市场的资源,实现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在价格的形成和资源的调配上充分利用市场的价值规律自动调节。同时由于教育对于一个国家有着特殊的意义,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国家作为教育产出的最大受益者,也应当在教育中承担相当大的一部分教育成本。而在这些方面我国教育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些方面都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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