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露天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1项满分为1000分。分别为:
(一)边坡安全质量标准50分;
(二)采装安全质量标准;200分;
(三)排土场安全质量标准50分;
(四)穿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100分;
(五)道路运输安全质量标准100分;
(六)防灭火、防尘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50分;
(七)机电设备安全质量标准200分;
(八)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50分;
(九)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质量标准50 分;
(一十)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50分;
(十一)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50分;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900分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分数没有低于80%的;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800分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分数没有低于70%的;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在700分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分数没有低于60%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
(二)凡考核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的
(四)对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五)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六)无本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存在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
1、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越界开采的;
4、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6、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7、露天煤矿实行整体生产经营承包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8、露天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
9、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五条 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的检查,自治区每年检查一次,盟(市)县每半年一次,旗县每季一次,露天矿每月自检一次。
第六条 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露天煤矿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