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认定
2025-09-25 23:20:29 责编:小OO
文档
杭科计〔2009〕1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制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科技 中小企业 认定办法 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一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2、凡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条  认定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应具备一般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或商业模式创新企业。单纯的商贸经营企业不在认定范围。

2、技术创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企业当年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应占本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4、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名单;(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5)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先由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和同级财政局初审并盖章后,一式三份报杭州市科技局。 

3、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下设认定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信息办、市金融办和技术专家组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3、经认定办公室审查通过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杭州市科技信息网(www.hznet.com.cn)向社会公示七天后,由杭州市科技局下文并颁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杭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的企业,予以公告、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将其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报杭州市科技局。

    3、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一个月内报杭州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