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1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和城市综合体的安全技术防范。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 入侵探测器 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
GB/T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DB33/T669-2007 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除以上标准、规范和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现行标准、规范。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13.1 旅馆
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等。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汽车旅馆、会员制俱乐部等参照旅馆的建设要求。
13.2 商务办公楼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办公建筑。商住楼的办公场所参照商务办公楼的建设要求;具有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式公寓等功能的酒店式公寓参照商务办公楼的建设要求。
13.3 城市综合体
是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的建筑或建筑群。
1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14.1 总体要求
14.1.1 旅馆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表 1旅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
| 1 | 视频监控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旅馆的正门外、候车区 | 应装 |
| 2 | 地下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应装 | ||
| 3 |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的车辆通道 | 应装 | ||
| 4 | 每层电梯厅 | 应装 | ||
| 5 | 内部停车场(库)及旅馆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 应装 | ||
| 6 |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 应装 | ||
| 7 | 前厅(大堂) | 应装 | ||
| 8 | 电梯轿厢、底层楼梯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库)楼梯出入口 | 应装 | ||
| 9 | 其它楼层楼梯出入口和非客房通道 | 宜装 | ||
| 10 | 餐厅、酒吧、会议及康乐设施场所的楼梯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 应装 | ||
| 11 | 客房通道 | 应装 | ||
| 12 | 自动扶梯出入口 | 应装 | ||
| 13 | 避难层 | 应装 | ||
| 14 |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 应装 | ||
| 15 | 贵重物品寄存处 | 应装 | ||
| 16 | 旅馆区域内室外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 应装 | ||
| 17 | 购物中心、商务中心 | 宜装 | ||
| 18 | 顶层出入口 | 应装 | ||
| 19 |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 应装 | ||
| 20 |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21 | 入侵报警系统 | 入侵探测器 |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 应装 |
| 22 | 入侵探测器 | 重要物品间、设备层、财务出纳室、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 应装 | |
| 23 | 紧急报警装置 |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财务出纳室、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放处 | 应装 | |
| 24 | 客房内部 | 宜装 | ||
| 25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26 |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27 | 门禁控制系统 | 客房 | 应装 | |
| 28 | 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放处 | 宜装 | ||
| 29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30 |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 全区域 | 宜装 | |
| 31 | 声音复核装置 | 总台接待、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 宜装 | |
| 32 | 电子巡查系统 |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 应装 | |
| 33 |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34 | 实体防护 |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防盗栅栏 | 财务出纳室、客房门、重要物品库 | 应装 |
| 35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表 2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
| 1 | 视频监控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正门外、候车区、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 应装 |
| 2 | 区域内室外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 应装 | ||
| 3 | 内部停车场(库)及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 应装 | ||
| 4 | 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 | 应装 | ||
| 5 |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 应装 | ||
| 6 | 电梯轿厢 | 应装 | ||
| 7 | 各楼层的楼梯出入口、电梯厅、主要通道 | 应装 | ||
| 8 | 避难层 | 应装 | ||
| 9 | 顶层出入口 | 应装 | ||
| 10 | 总服务台 | 应装 | ||
| 11 |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 应装 | ||
| 12 |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13 | 入侵报警系统 | 入侵探测器 |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 应装 |
| 14 | 入侵探测器 |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 宜装 | |
| 15 |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 应装 | ||
| 16 | 紧急报警装置 |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 宜装 | |
| 17 | 总服务台(或传达室、门卫室)、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18 | 大型地下汽车停车场(库) | 宜装 | ||
| 19 |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 宜装 | |
| 20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21 | 门禁控制系统 | 电梯 | 宜装 | |
| 22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23 | 车辆管理系统 | 大门出入口 | 宜装 | |
| 24 |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 应装 | ||
| 25 | 车辆抓拍系统 |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 宜装 | |
| 26 |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 全区域 | 宜装 | |
| 27 | 电子巡查系统 |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 应装 | |
| 28 |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29 | 实体防护 |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 | 安防中心控制室、财务出纳室 | 应装 |
| 30 | 业主及租赁单元 | 宜装 | ||
4.1.3.1 城市综合体旅馆部分参照4.1.1;
4.1.3.2 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部分参照4.1.2;
4.1.3.3 城市综合体住宅部分参照最新版的《无锡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4.1.3.4 城市综合体其他场所的安防建设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4.1.3.5 城市综合体的公共区域部分参见下表:
|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
| 1 | 视频监控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城市综合体的所有出入通道 | 应装 |
| 2 | 城市综合体内的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广场 | 应装 | ||
| 3 | 沿街商铺外围 | 应装 | ||
| 4 | 候车区及周边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 应装 | ||
| 5 | 室内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室内停车场(库)与其相连各功能区域、单体的通道 | 应装 | ||
| 6 |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的车辆通道 | 应装 | ||
| 7 | 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 | 应装 | ||
| 8 | 停车场(库)内 | 应装 | ||
| 9 | 避难层 | 应装 | ||
| 10 | 电梯轿厢 | 应装 | ||
| 11 | 自动扶梯出入口 | 应装 | ||
| 12 |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 应装 | ||
| 13 |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 应装 | ||
| 14 | 城市综合体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15 | 入侵报警系统 | 声光告警器、紧急报警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16 | 防盗报警控制器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17 | 门禁控制系统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 18 | 车辆管理系统 | 大门出入口 | 宜装 | |
| 19 |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 应装 | ||
| 20 | 车辆抓拍系统 |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 宜装 | |
| 21 |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 全区域 | 宜装 | |
| 22 | 电子巡查系统 |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 应装 | |
| 23 |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装 | |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原则上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14.1.6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75的规定。
14.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旅馆、商务办公楼、城市综合体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统一设计、同步施工、验收。
14.2 安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14.2.1 视频监控系统
14.2.1.1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图像应减小俯视现象;
b) 应减少或避免监控图像出现逆光;
c) 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固定焦距、方向;
⑵ 不应有监控盲区;
⑶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⑷ 出入人员面部的监控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14.2.1.2 正门外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广场,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外街面或广场上的人员活动情况。
14.2.1.3 候车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人员的上、下车动态和停留车辆的牌号。
14.2.1.4 旅馆前厅(大堂)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并避免出现监控盲区。
14.2.1.5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面部特征;安装于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楼梯人员的面部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的,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
14.2.1.6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一侧上方,其监控图像不应有盲区,且应叠加楼层显示,并避免出现图像干扰。
14.2.1.7 自动扶梯口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上下人员的体貌特征。
14.2.1.8 安装于主要通道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14.2.1.9 客房通道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客房通道的全程,监控图像应能显示客房通道内人员的体貌特征,且能分辨出人员进出的房间。
14.2.1.10 总台接待(包括商务办公楼总服务台)、收银处、兑换外币处和贵重物品存放处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对来客的接待过程。收银处、兑换外币处的监控图像应清楚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
14.2.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GB50198-2011表2.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
14.2.1.12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14.2.1.13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14.2.1.14 系统的终端应留有与外界联网的视频模拟输出接口和数字数据接口。
14.2.1.15 系统观察者与显示终端之间的距离宜为整个显示屏高度的4~6倍;监控系统大于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b)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c) 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d) 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14.2.1.16 系统应进行24小时连续存储,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帧/秒,录像精度应不低于D1,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主要出入口应采用1080P高清摄像机。
14.2.1.17 系统由多台(网络)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网络)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GB/T 28181-2011,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14.2.1.18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
14.2.2 入侵报警系统
14.2.2.1 设有围墙的场所,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防区的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70米;
c) 应24小时设防;
d) 其他安装要求应符合DB31/329.1的相关要求。
14.2.2.2 室内入侵探测器的探测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14.2.2.3 商务办公楼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应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管线和接口,各单元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宜能布、撤防。
1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14.2.2.5 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外,其它部位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其信号均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即在启动时所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向安防中心控制室传送。
14.2.2.6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不大于2s;
b) 采用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14.2.2.7 入侵报警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14.2.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小时正常工作。
14.2.2.9 入侵探测器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
14.2.2.10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
14.2.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
14.2.3 门禁控制系统
14.2.3.1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14.2.3.2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 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14.2.3.3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
14.2.3.4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的规定。
14.2.4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人员与总台服务员的对话内容。
14.2.5 无线对讲系统
各区域宜全部覆盖无线对讲信号。
14.2.6 电子巡查系统
14.2.6.1 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安装离地面高度宜为1.4m±0.1m。
14.2.6.2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巡查点的安装应牢固、隐蔽;
b) 在授权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
c) 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功能;
d)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14.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14.2.7.1 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管理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14.2.7.2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14.2.7.3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送的报警、布撤防及故障信号,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有关报警、布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14.2.7.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通讯设备。
14.2.7.5 饭店、商务办公楼及城市综合体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设置,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户型宜为3:4长方形。
14.2.7.6 其他单位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宜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14.2.8 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14.2.8.1 系统应重点对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14.2.8.2 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14.2.8.3 系统宜有车辆号牌自动抓拍识别功能,并预留与联网的协议和接口;
14.2.8.4 对自行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14.2.8.5 系统安装应符合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14.2.9 防雷与接地
14.2.9.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14.2.9.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的要求。
14.2.9.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14.2.9.4 5.11.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14.2.10 实体防护装置
14.2.10.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 的要求。
14.2.10.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ф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直径不小于ф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
14.2.10.3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15 检验、验收、维护
1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1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要求第4章和GB 50348、 GA 308的要求。
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