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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解读
2025-09-25 23:03:19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教育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

这一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教育管理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三、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应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

成人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授权或批准的,由实施教育承办的一种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7.教育经费筹措

《教育法》第七章对筹措教育经费作出的法律规定,建立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新的基本框架,即要逐步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

四、权利与义务

1.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责任

《教育法》对教育活动中的大部分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对于不按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经费的各级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按《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1)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2)情节较重,致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破坏,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前(1)所述。

(3)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处理:(1)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由机关和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对单位侵占校舍、场地及设备的直接责任者以及其他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设备或赔偿造成的损失。(3)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视情节不同,由人民分别依照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罪名进行处理。

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使用危险房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同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分别不同主体,予以以下处理:(1)由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违法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由同级或上一级责令退还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按《教育法》第75条处理:(1)对非法举办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2)对有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3)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

依据《教育法》第76条,追究下述行律责任:(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取的费用。(2)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依据《教育法》第79条2款进行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对有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依据《教育法》第80条、《刑法》第280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如下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2)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在违法颁发证书过程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对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4)对伪造、编造、买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由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5)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按《教育法》第7的规定处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根据其情节及后果的轻重,决定适用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对构成犯罪的,由人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依据《教育法》第79条第1款进行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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