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后⾯附相关材料,包括:
1、应⽤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农业、养殖业项⽬经济效益计算⽅法
2、申报天津市⾃然科学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情况
3、申报天津市技术发明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情况
4、申报天津市科技进步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情况
5、天津市⾃然科学奖学科(专业)代码表、
6、天津市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代码表
7、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8、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应⽤证明(参考格式)
经济效益证明
(参考格式)
应⽤和经济效益证明(参考格式)农业、养殖业项⽬经济效益计算⽅法
计算公式
A—单位⾯积新增产量=(新成果单产—对照单产)×缩值系数
B—单位⾯积新增产值=A×产品单价
C—单位⾯积纯收益=B—单位⾯积新增投⼊(科研费+推⼴费+新增⽣产费)D—年新增总产量=A×(年应⽤推⼴⾯积× 0.9)E—年新增总产值=D×产品单价
F—年新增纯收益=C×(年应⽤推⼴⾯积×0.9)
G—累积新增总产量=累积有效推⼴⾯积(即累积推⼴⾯积×0.9)×A
H—累积新增总产值=G×产品单价
I—累积纯收益=∑年新增纯收益
J—年科技投资收益率(即投⼊产出⽐)=F/(年科研费+年推⼴费+年新增⽣产费)说明
1、在⽤上述公式进⾏计算前,必需⾸先列出以下各项基础数据:新成果单位⾯积(亩、头、只)和产量(公⽄),对照单位⾯积(亩、头、只)和产量(公⽄),增产幅度(增产率),以%表⽰,年推⼴⾯积(亩、头、只),累积推⼴⾯积(亩、头、只),产品单价、科研费,推⼴费新增⽣产费。
2、缩值系数:⼤⾯积、⼤范围⽣产条件下,计算经济效益要⽤缩值系数来校正产量,使结果更接近实际。开发类成果缩值系数为0.7,推⼴类成果为0.65。
3、保存系数:在⼤⾯积、⼤范围推⼴时,为缩⼩与实际差距,要⽤保存系数来校正⾯积,保存系数为0.9。
4、年应⽤推⼴⾯积:是指在⼀年内成果应⽤的⾯积,以亩、头、只为单位。
5、累积推⼴⾯积:指2009、2010、2011三年推⼴⾯积之和,不得⽤“年推⼴⾯积×年数”来计算。
6、产品单价:以市、区、县物价局公布的价格为准。
⒈不属于⾃然科学奖奖励范围的(不属于基础研究领域的)
⒉电⼦版材料与书⾯材料不⼀致的
⒊书⾯材料超过规定页数的
⒋主要发现点后没写明是由第⼏篇代表性论⽂进⾏⽀撑的
⒌提供的10篇代表性论⽂中有论⽂公开发表不⾜⼀年的
⒍未提供10篇代表性论⽂全⽂复印件的
⒎提供的10篇代表性论⽂中,有完成⼈在国外或报奖单位以外的单位⼯作期间发表的论⽂的
⒏提供的10篇代表性论⽂中有与报奖单位以外的国内单位合作发表的,未出具外单位说明的
⒐⽆他⼈正⾯引⽤10篇代表性论⽂数量证明的
⒑所附⽀撑论⽂中,有通讯作者(第⼀责任⼈)不在报奖⼈之内的
⒒详细内容中没有列出10篇代表性论⽂和10篇他引论⽂的
⒓完成⼈不是10篇代表性论⽂作者的
⒔完成⼈表中没写明是第X篇代表性论⽂的第X作者或未签名的
⒕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表不全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⒖所有论⽂中有论⽂在曾获国家或省市级科技奖项⽬中使⽤过的
⒗其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如:如重复报奖、同⼀项⽬负责⼈⼀年申报超过2项的、拼凑项⽬、军⼯类项⽬等
⒈不属于技术发明奖奖励范围的和应⽤不⾜⼀年的
⒉电⼦版材料与书⾯材料不⼀致的
⒊书⾯材料超过规定页数的
⒋主要发明点后没写明由哪个已授权发明专利作为⽀撑的
⒌授权发明专利证书中主要发明⼈不在报奖⼈之内的
⒍授权发明专利证书中专利权⼈(单位)不在报奖单位之内的
⒎完成⼈表中没写在第X个技术评价材料中体现主要贡献或未签名的
⒏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表不全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⒐申报项⽬主要技术内容未实际应⽤的
⒑凡是房屋、桥梁、道路等⼟⽊⼯程类项⽬或为该类项⽬配套开发的技术,未提供⼯程验收报告及⼯程安全使⽤或运⾏不⾜⼀年的⒒按规定,对有⾏政审批要求的项⽬,未提供审批证明的
⒓推荐申报⼀等奖项⽬未按要求提供经济效益的《审计报告》的
⒔提供的技术评价⽀撑材料在曾获国家或省市级科技奖中使⽤过的
⒕其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如:如重复报奖、同⼀项⽬负责⼈⼀年申报超过2项的、拼凑项⽬、军⼯类项⽬等
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情况
⒈不属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如软科学等)和应⽤不⾜⼀年的
⒉电⼦版材料与书⾯材料不⼀致的
⒊申报项⽬主要技术内容未实际应⽤的
⒋书⾯材料超过规定页数的
⒌主要技术创新点后没写明由哪个技术评价材料⽀撑的
⒍完成⼈在技术评价⽀撑材料中不能体现的
⒎完成⼈表中没写明在第X个技术评价材料中体现主要贡献或未签名的
⒏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表不全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⒐科普类项⽬,其科普著作出版时间不符合要求的
⒑推荐⼀等奖项⽬未按要求提供经济效益的《审计报告》的
⒒凡是房屋、桥梁、道路等⼟⽊⼯程类项⽬或为该类项⽬配套开发的技术,未提供⼯程验收报告及⼯程安全使⽤或运⾏不⾜⼀年的
⒓推荐申报开发类和推⼴类项⽬,经济效益达不到要求的
⒔国家、地⽅和⾏业标准类,未提供标准⽂本的
⒕按规定,对有⾏政审批要求的项⽬,未提供审批证明的
⒖提供的技术评价⽀撑材料在曾获国家或省市级科技奖中使⽤过的
⒗其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如:如重复报奖、同⼀项⽬负责⼈⼀年申报超过2项的、拼凑项⽬、军⼯类项⽬等
天津市⾃然科学奖学科(专业)代码表
天津市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代码表
(⼆○○○年九⽉三⼗⽇天津市⼈民第33号令)
第⼀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组织,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令第2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市⼈民设⽴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成就奖、⾃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市个⼈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的项⽬除外。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励⾃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的⽅针。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的⾮法⼲涉。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作,聘请有关⽅⾯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作。
第⼋条社会⼒量在本市设⽴⾯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市科学技术⾏政部门办理登记⼿续。
社会⼒量经登记设⽴的⾯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九条天津市科技重⼤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作者: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奖项每年授予⼈数不超过2名。
第⼗条天津市⾃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基础研究中阐明⾃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前⼈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然科学界公认。
第⼗⼀条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前⼈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科学技术⼯程、计划、项⽬等⽅⾯,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个⼈、组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程项⽬中,保障⼯程达到国内领先⽔平的。前款第(四)项仅授予组织。
第⼗三条天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下列外国⼈或者外国组织:(⼀)与本市的个⼈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科学技术成果的;
(⼆)向本市的个⼈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四条天津市科技重⼤成就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等奖、⼆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推荐:
(⼀)各区、县⼈民;
(⼆)市⼈民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七条推荐单位和个⼈在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或组织时应当填写统⼀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条市科学技术⾏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形式审查,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或组织进⾏评议并做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
第⼆⼗条市科学技术⾏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审核后进⾏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条公告后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者报市⼈民批准。
第⼆⼗⼆条每年度评审⼯作结束后,市⼈民举⾏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奖牌。
天津市科技重⼤成就奖报请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数额由市⼈民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
第⼆⼗四条剽窃、侵占他⼈的发现、发明、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段骗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报市⼈民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
第⼆⼗五条推荐的单位和个⼈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骗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天津市科学技术⾏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六条社会⼒量未经登记,擅⾃设⽴⾯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量经登记设⽴⾯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取得费⽤的,由市科学技术⾏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委员及⼯作⼈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由上级⾏政机关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条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或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民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1984年12⽉16⽇天津市⼈民颁布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民令第208号同时废⽌。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