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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025-09-25 23:09:51 责编:小OO
文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当事利义务

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遵守社会公德。

2、调委会在基层和司法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3、调委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解民间纠纷,但不得超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权限范围。

4、调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

5、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做好调解后的回访工作;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6、调委会协助法制宣传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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