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校负总责、食堂具体负责、从业人员自我管理”的原则。
二、责任划分
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 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食堂经营者是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者,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4.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责任追究
1. 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食堂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食堂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得力的学校,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食品安全管理
1.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2. 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3.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4.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查验不合格食品情况等内容。
5. 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食堂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7.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3. 学校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