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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规范员工奖惩制度,确保奖惩有据,实现法治代替人治的目标。 二、范 围:公司奖惩标准及程序。 三、作业内容 (一)奖惩制度 1、生产部和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并要求全体职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2、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先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再犯或认错态度恶劣,则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小过或大过的行政处分。如情节特别恶劣,则根据有关法规与制度给予解雇或开除; 3、任何情况下不允许管理人员体罚、性骚扰、心理骚扰或辱骂员工,员工奖惩按表现或过失情节轻重,采用渐进式的方式,并可按程序作出投诉。投诉受理人经调查后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回复; 4、对员工奖惩事项均应以公告,行政奖惩将与奖金或补贴挂勾; 5、奖励:视其立功大小,分为嘉奖、小功、大功、奖金。嘉奖一次奖励¥10元,小功¥30元,大功90元;一次性奖励若干元现金,奖励金额可根据实情调整; 6、处罚:视过失情节轻重,分为警告、小过、大过、开除;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需作出相应赔偿。警告一次扣除¥10元,小过¥30元,大过¥90元;开除即立即出厂; 累计三次嘉奖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 7、累计三次警告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等于一次大过;一个月内累计两次大过,或一年内累计达三次大过的,行政人事部报公司领导批准,直接作开除处理,特殊情况公司领导审批作留厂察看处理。 8、功过相抵原则:1)嘉奖一次抵警告一次;2)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3)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4)功过抵消原则以发生在一个年度内的为限,不能跨年度抵消。 (二)奖励规定,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呈行政人事部审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节约意识强烈,有显著成绩者; 2)积极提出各种建议,有利提高工作士气的; 3)热心服务,团结同事,有具体事实者; 4)拾金不昧者; 5)积极配合临时安排,主动承担困难、肮脏之工作,足为员工楷模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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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卓有成效者; 2)节约意识强烈,物料或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改善工作方法,能提高工作效率且行之有效者; 4)遇非常事故,勇于负责,随机应付处理得当,使公司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5)发现或改良各项生产设备、生产方法及其它业务上有关事项,经确认对本厂有贡献者; 6)对徇私舞弊或有损公司权益事件,能事先揭发举报使公司减少损失者; 7)工作努力,本职工作从未有过错,堪为全体员工的楷模者; 8)团队意识强烈,主动调解员工纠纷者; 9)发现员工在本职工作外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或制止,预防或达到了减少损失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而减少损害或损失者; 2)维护他人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效者; 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其它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使用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4)连续工作满五年,考核成绩优良,未曾有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处罚(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呈行政人事部审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1、有一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 扰乱工作场所秩序,妨碍他人工作者; ) 未经正常请假手续,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者; 3)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情节轻微者; 4) 办事不力,怠慢工作者; 5) 不遵守操作规则/规程,造成经济损失轻微者; 6) 在上班时间吃零食者(夜宵除外); 7)未经允许,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8)厂区内未佩戴厂证,特种机器操作人员不佩戴操作证者(主管督导不力,可连带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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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仪容不整,影响安全生产者; 10) 未经主管同意,上班时间私自叫接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或会客者; 11) 下班时未将所用之工具、物品、物料收拾整齐后即离开工作场所者; 12) 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13) 在公司内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扔垃圾者; 14) 在食堂用餐不遵守用餐规定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小过处分: 1) 上述情况中,情节较严重、造成较严重损失者; 2) 捏造请假事由,已查属实者; 3) 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规定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利益的; 4) 造谣生事,挑拨是非,或带头不遵守规定,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5)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弄虚作假、制造事端,以及对同事进行公然侮辱、威胁者; 6) 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或在禁烟区(如车间、废纸存放区)吸烟,有事实证明者; 7) 私自涂改冒用请假卡,假冒、假造其它有效文件或公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8) 下班不关窗锁门,影响财物与生产安全者; 9) 未经许可带外人入厂参观或入宿舍住宿者; 10) 工作时间怠工,睡觉者; 11) 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能保质保量达成工作任务者; 12) 使用带侮辱性、伤害性语言,对人格尊严有损害造成极坏影响与后果者; 13) 使用体罚,有事实确认者; 14)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非本人使用的机器设备,影响工作安全者; 15) 上班时间窜岗,无故跑到其它岗位,影响他人工作者; 16) 不配合保安部门正常的执勤工作,经劝导无效者。 17) 违反公司制度,情节较严重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大过处分: 1) 故意不按章操作,影响产品质量或生产效率,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2) 擅离职守,造成公司巨大损失者; 3) 泄漏公司机密者; 4) 在工作时间制造私有物品者; 5) 怠慢工作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 在工作时间酗酒滋事,严重影响生产秩序者; 7) 损毁公物、涂改重要文件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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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公司小偷小摸,私拿他人或公司财物者; 9) 在公司小偷小摸,私拿他人或公司财物者; 10)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11) 下班后不关闭机器电源,造成严重后果者; 12) 不配合规章制度监督/执行部门的工作,蓄意造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3) 违反公司制度,情节严重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或送机关处理: 1)违反公司制度,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者; 2)对同事或者其家属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或有重大公然侮辱之行为者; 3)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4)亏空/挪用,情节严重者; 5)未经授权,私自罚没现金,敲诈勒索者; 6)盗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7)在公司禁火、禁烟区内使用明火或聚众吸烟,甚至故意引火者; 8)加入非法组织者; 9)吸食毒品者; 10)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1)在公司内有违法行为,聚众者; 12)故意损坏机器设备、工具、原物料、产品或其他公司重要文件或公告者; 13)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或营业上的机密而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4)擅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有其它有损公司声誉之行为者; 15)向公司请假而前往他处工作,或受雇于本公司以外之营利事业单位者; 16)煽动或以暴力迫使他人怠工、罢工、集体离职者; 17)散布谣言,严重破坏生产秩序者; 18)反抗上司或管理人员合理的指导,并有公然侮辱行为,情节严重者; 19)无故一月内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六天者; 20)一年内被记满三次大过,且不能功过相抵消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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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惩程序 一)员工奖惩必须有事实为根据,由直接上司报告,经部门主管审核,决定奖惩情节轻重后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1、如属公司级行政奖惩,可由部门主管报公司领导批准直接执行; 2、员工奖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能私密奖惩; 3、不论奖惩情节的轻重,原则上均须有当事人的认可,并在奖惩通知单上签名; 4、当事人如不服奖惩,可于受奖惩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人事部投诉;如在投诉一周内不能得到合理的答复的,可在一周后按程序向总经或副总理投诉;如总经或副总理在十天内没有给出合理答复的,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5、当年度被行政处罚但未功过相抵者,以本人年终奖基数按警告5%/次,小过8%,大过10%标准扣减年终奖或有限评级; 7、当年度被行政记功者,以本人年终奖基数按嘉奖5%/次,小功8%/次,大功10%/次标准加发年终奖。 二)违规取消申请说明 1、员工违规后,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取消行政处罚,以警告30天后,小过60天后,大过120天后标准计; 2、申请程序:员工自认确有改观者,可自行写出书面申请交本部门主管批准后交公司领导审查后批准; 3、在申请期限内再次违章或犯规者不得申请,申请取消后在30天内再次违规者,前次申请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