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施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
甲 方:
乙 方: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书(包括澄清文件);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a.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b.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7)投标书(包括澄清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次序在前者为准。
2.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
3.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及现行规范规定的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分部、分项工程合格,单位工程优良。
4. 承包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5. 业主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6. 承包商应按照监理人或业主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7. 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8.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表: | 或委托代表: |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税 号: | 税 号: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邮 编: | 邮 编: |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业主”指“甲方”,包括其他受让人。
1.1.2.“承包商”指乙方,不包括其他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1.1.3.“图纸”指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提供和认可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以及由现场实际变更而提供的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
1.1.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10.2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1.1.6.“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
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报价明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它文件。
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1.1.9.“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1.1.10.“投标书”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业主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报价的建议书。
1.1.11.“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1.1.12.“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1.1.1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监理人或业主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1.1.14.“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时间〕。
1.1.15.“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的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16.“项目完成”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项目,且业主已颁发了项目保修证书。
1.1.17.“提留金”指业主应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1.1.18.“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1.19.“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1.1.20.“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设备)。
1.1.21.“承包商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1.1.22.“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部工程。
1.1.23.“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4.“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和补贴。
1.1.25.“日”指日历日
1.1.26.“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27.“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
1.1.28.“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29.“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商业银行为承包商出具的经业主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
1.1.30.“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1.31.“单月份”是指开工月算起每递增一月的月份。
1.1.32.“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33.“单份单项设计变更”:指单张设计变更单中的单条变更。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5通讯地址
业主的通讯地址: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
2.工程名称、地点及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3.转让和分包
3.1.合同的转让
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否则视同违约。
业主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继承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同意并给予配合。
3.2.分包
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若因技术要求需分包时,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必须将其分包范围及分包商资质交业主审查批准。
4.合同文件
4.1语言和法律
4.2文件的优先顺序
以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
5.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5.1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免费向承包商提供2套工程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相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合同业主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它文件退还业主。
5.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的图纸、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5.3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业主在本合同签署之后7日内,应向承包商提供1套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图纸,如不能及时提供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协商推迟交付图纸的时间,并尽快联系有关设计单位交付图纸,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交付时,业主可用书面通知承包商适当调整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
5.4竣工图
承包商应在项目竣工后25天内向业主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竣工图原始资料两套,并编制两套完整的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工程量文件,然后一起移交。
5.5补充图纸和指令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6.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6.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其它物品。
6.2施工进度和管理
6.3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6.4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另外,应服从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协调。
6.5错误的通知
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6.6其他
6.6.1合同生效后,积极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6.6.2承包商应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程任务。
6.6.3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熟悉施工图;参加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6.6.4编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
6.6.5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安全、工艺和质量。
6.6.6工程质量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验。负责将重要施工方案报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备查。
6.6.7承包商应认真组织供应工程所用材料,不得影响施工质量和工期。
6.6.8及时提供计划、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及进度款结算报表。
6.6.9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记录、试验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编制竣工图纸、资料,报告待竣工时一并移交业主。
6.6.10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等,各阶段单项工程及整体工程竣工后,均应清理现场,做到工程项目和场地同时验收。
6.6.11承包商应制定出各种确保安全、工期、质量和工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在开工前报业主备案。
6.6.12消防、保卫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6.6.13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检测力量,积极配合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质监工作。
6.6.14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安全文明施工,设立专门的安监机构,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一切人身伤亡事故。若发生事故,承包商自理。对影响整个工程安全目标,业主有权提出惩罚的权利。
6.6.15遵守业主有关工程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6.6.16承包商自行解决与地方关系的协调问题,但必须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处理地方关系的原则保持一致,以使整个工地处理地方关系方面的尺度、步调一致,避免各单位处理地方关系不一致引发地方矛盾而影响本身及兄弟单位的正常施工。
6.6.17承包商接受业主所委托办理工程相关手续。
6.6.18风机基础在回填之前,业主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数量的基础进行强度和密实度检测。若合格,费用由业主承担;若不合格,承包商需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需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批准后执行,检测费用、补救措施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承包商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业主有权利将此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6.6.19承包商必须自己建立符合国家规范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砼搅拌站或购买商品混凝土,并必须采取泵车布料的方式进行基础混凝土的浇筑。
6.6.20施工单位应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质量和技术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
6.6.21 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复测、设计复核等工作,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标准。
6.6.22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案、新材料、新结构等技术方案和突破现行标准规范的设计时,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和工程实践,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6.6.23 按质量保证的要求,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的质量保证,施工单位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属施工单位的质保范围。
6.6.24 服从现场作业面的调度,协调与其它专业工程交叉作业的关系,保障其它专业工程作业面不受本工程的影响。
6.6.25 负责业主供应设备、材料的卸车、转运和保管、验收等工作。
6.6.26 负责协调与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验收、启动等方案和手续,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质监验收。
6.6.27非业主原因造成的已完工工程或半成品工程等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进行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等风险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
6.6.28为保证业主工期要求,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开辟不少于2个主吊装工作面,并投入足够的设备满足吊装施工需要。
7.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7.1.办理本工程设计施工范围内的征地、租地等工作,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并负责所征(或租)地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包括手续费、征地费(或租金)等。如业主未能按照完成以上相关手续,造成承包商误工或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7.2.业主负责协调、解决承包商与设计单位、设备厂家等之间存在的问题。
7.3.检查督促施工进度,确保各工程节点的实现。
7.4.业主有权对承包商方案优化。
7.5.检查、督促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使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整齐、有序。
7.6.业主按照施工进度对承包商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进度款结算进行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承包商。
8.业主违约
8.1在第23条“合同价格确定及支付”规定的应当付款的时间期满后,如果业主拖欠按本合同的规定到期应支付承包商的款额,且在到期日后28天内仍未作出付款,该被拖欠的款额将按所欠天数逐日按逾期付款利率累计利息;
8.2业主未按期付款暂停或终止
如果业主意识到其无法在某笔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该款项,业主应提前通知承包商。
如果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到期无争议款项,且这种情况在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了十四(14)天,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发出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七(7)天后,暂停履行本合同并向业主提出范围变更申请,要求业主支付该笔金额另加逾期利息并进行担保的完工日调整。如果此类不付款情况再持续二十八(28)天,承包商可在向业主发出终止通知(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十四(14)天后终止本合同。
如果没有按期付款是由于存在实在的争议,则承包商无权终止本合同,而适用本合同第24条“争议的解决”。
8.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
根据第9.2条“业主违约”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满21天之后,承包商可以从工地撤离所有他带至工地的设备。
8.4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因第9.2条“业主违约”而终止,则业主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总价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1)即将交付承包商的或承包商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2)考虑已完工程比例,承包商将设备运回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3)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本工程施工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业主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在合同终止日之前,按合同规定可由业主向承包商收回的任何金额。
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
9.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9.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9.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附件A监理工程师工作范围”规定的职责。
9.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商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9.2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10.3.条款中的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的权力。
9.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须经业主书面许可,承包商收到业主这一授权通知后方能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也不减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b)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9.4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为书面形式,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在7天内,承包商书面要求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5更换监理工程师
业主有权更换监理工程师,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承包商,否则不得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9.6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立即被替换。
10.承包商代表和雇员
10.1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将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名单及简历在本合同生效前,书面发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该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作出详细说明),并经过业主确认同意,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撤换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
只要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
10.2承包商的雇员
承包商应满足本合同“附件C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的要求,并在工地上提供:
(1)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2)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术工人;
(3)劳务人员的工种、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适应。
10.3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充分尊重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10.4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
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地施工必要的许可,并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签订劳务、临时用工合同,其一切管理事务由承包商负责。
10.5承包商保险
在不减少任何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业主购买保险详见合同附件M),并保持该等保险的持续有效。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并承担一切间接和直接后果。
10.6因承包商人员变动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11.周边环境障碍处理
11.1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11.2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
由于承包商责任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而造成的任何桥梁或道路的损坏,由承包商对桥梁进行加固或更换改善其任何道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商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或对任何相关利益单位和/或个人造成的损失和产生争议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商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11.3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存放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1.4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交付这部分工程以使工地保持清洁,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否则,业主将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商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保留在业主现场代表指定的位置。
12.施工现场管理
12.1承包商应服从业主或/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12.1.1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业主安排,并履行报批手续。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12.1.2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12.1.3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2.1.4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12.1.5组合场地、施工作业区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12.1.6场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12.1.7不准随意在设备基础、结构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12.1.8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12.1.9施工区域范围内交工时,必须清除工程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12.1.10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业主后,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拆除、清理施工区和生活区临建,并恢复土地原貌达到业主满意。
12.2工地规则
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类工地规则和各种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安全防卫;
工程安全;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消防安全;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声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
周围、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12.3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商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或破坏。
12.4文物、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均属国家财产,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并将上述财产予以保护或/和上缴。
12.5承包商自行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电的连接,应负责其工作范围内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计量交费。
12.6交通和毗邻财产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私人财产损坏或破坏;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进入、使用或占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业主免于承担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1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管理
13.1材料、设备
13.1.1承包商所采购的主要(特种)材料,应事先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否则承包商应负由此可能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场的一切费用。业主对施工材料有具体要求见附件J。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或任何表态或任何要求,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3.1.2承包商对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负责;承包商应在工程中使用全新的、优质的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设备、材料。承包商有权而且必须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包括业主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拒收。
13.1.3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特种材料其要求除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外,其品牌和供货厂商(应提供3家以上合格厂商)均须由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后方可采购。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拟选择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有否决权。但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
13.2样品费用
承包商应承担提供其承包范围内按规定应该提供的全部试样的费用。
13.3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所有按规范应作的常规检验项目;检验单位为经甲方确认、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标价;
(c)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项目;
(d)应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提出异议而要求的试验,如果其怀疑得到证实的项目。否则相关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
13.4验收移交使用及保修期
详见本合同第20条“保修”条款中的规定。
13.5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
13.5.1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的部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规定的条件;且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在工程经业主正式验收前均视为逾期完成施工。
13.5.2业主的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是对本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部门,承包商必须遵照他们的指令执行。
13.5.3本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国家电力行业(含原能源部、水电部、电力部、国电公司)、建筑行业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为依据,不足部分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和规定进行补充。
13.5.4质量验收等级的评定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13.5.5承包商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承包商内部三级验收,并配合和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四级验收。
13.5.6承包商必须按原电力部颁发的“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质量通病。
13.5.7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13.5.8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承包商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处理合格,并应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13.5.9施工质量如达不到本合同质量目标要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3.5.10工程质量保修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按其工程总造价的5%留存。
13.5.11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3.6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如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
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商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业主在与承包商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商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13.7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除非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隐蔽工程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己经批准(作为前提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已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
13.8隐蔽工程的复查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任何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都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发现需要对某一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可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检查或测量,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检查发现属施工问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3.9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a)如果业主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商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商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
13.10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对于业主接收后,由于承包商为完成剩余工程或质保期内修理缺陷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13.11工程工期节点
参见附件F 工程节点控制及进度奖惩措施。
15.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
15.1分工原则和职责范围
16.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16.1检验的通知和时间
承包商应提前5天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他将准备进行试验(竣工试验)的日期。除非另有协议,试验应在上述日期以后4天内,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日期进行。
如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被如此要求后,未能指定一个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包商有权在其制度规定下进行试验。试验应被认为是在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场进行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对试验结果应予以认可。
16.2检验和返工
承包商应按相应的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这种要求应该是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此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16.3质量评定等级
16.4竣工验收
承包商应将单项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按规定整理后提交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如工程符合颁发的验收标准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业主将签发竣工验收报告。
16.5工程移交
在业主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业主与承包商将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签署工程移交证书。工程移交证书的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7.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单位措施不当和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增加的费用不予调整。如果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从而减少施工成本,可经过监理工程师、设计方代表和项目法人授权的代表审核后,则所节省费用的30%调整给施工单位,用于奖励。
17.1业主批准的变更
任何可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必须在该等变化被发现的7日内由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报告并提出“范围变更申请”,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的“范围变更申请”才为有效并可能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该书面批准中应明确合同双方同意工程范围和/或保证的完工日。
除业主书面批准的“范围变更申请”外,业主代表和/或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的任何批准,以及对可能出现的变化/变更的任何批准、认可、检查,均不减轻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也不构成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
除业主的书面批准外,无任何其他方式的批准或同意可以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
但是,如果在任何可导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任何变化被发现和应该被发现的7日内承包上未能向业主书面提出“范围变更申请”,则承包商将失去向业主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权利。
17.2其它变更内容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他有权命令承包商执行,而承包商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设备、材料及工艺;
(g)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在接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变更通知前发生的工程量应予以确认,完工日承包商与业主协商解决。
17.3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指令,承包商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17.4变更命令程序
在任何变更命令之前,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变更的性质及类型。
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a)对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执行进度。
(b)根据合同中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建议。
(c)承包商按合同调整条款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建议。
本合同为总价承包方式,承包商不能对价格进行调整,除非合同的其它部分另有规定。
(d)当变更涉及合同价格和/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时,必须取得业主的批准。18.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系统安全工作规程和原水电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业主规定文明生产要求: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现行版)
根据上述规程及制度,承包商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实施细则,建立机构,设置专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业主的实行奖惩办法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18.1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商应:
(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商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其承包范围内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8.2承包商在整个工地实现设备材料定置、定位管理。
19.竣工资料
19.1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2套完整的书面竣工资料(二份原件)、一份电子光盘竣工资料及一份工程建设各阶段施工情况电子相册。提交时间为:竣工验收移交试生产后25天内。
19.2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在项目按工程网络进度(含调整后的网络进度)施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
19.3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的时间是: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由业主给予批复。
20.保修
20.1保修期
“保修期”系指:第20.2条B所述保修期为起始日起,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1 年(但法律、法规等文件对保险责任有更高规定的并不因此降低承包商责任)。
20.2验收移交使用
整个工程或部分单项工程整体验收移交后,如果:
A.由于业主原因影响部分项目的完成,则承包商应尽快予以完成,并补充验收手续。
B.由于非业主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移交业主的,以全部工程竣工并移交业主管理之日起作为工程保修期起始日。
20.3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状态条件下竣工移交给业主,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所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维修缺陷及其它不合格之处,承包商负责无偿修复并验收合格或根据业主要求直接支付补救费用。如果承包商未执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部分工作,工程费用从质保金中支付。
为了达到工程完工的目的,承包商必须按规定令人满意地完成业主规定的质量和进度,完成消缺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并且必须履行完除保修期应完成的工作以外的内容。当整个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工,且无任何缺陷(或已消除),业主签署工程移交证书予承包商。但本条并不免除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包商应负的保修责任。
20.4保修证书
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商在保修期内应完成的工作已完,在工程保修期满28天内由业主签署保修证书给承包商,并退还提留金(质量保证金)余额。
业主颁发的保修证书被视为对承包商完成本工程工作的最终认可。保修证书的颁发是退还提留金(质量保证金)余额的先决条件。
20.5在“保修期”内承包商应承担下列责任
在保修期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业主可指示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原因。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a)火灾,地震,洪水;
(b)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叛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21.2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业主和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承包商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1.3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终止,承包商应有权得到下列付款:
(a)承包商到终止日时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的一切有凭据的且业主尚未支付的实际费用,此费用经由业主选定且承包商认可的一家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定;
(b)承包商因服务需要而发生的一切有凭据的、承包商尚未得到补偿的采购物品的实际费用,但这些采购的物品连同所有权转让文件必须已在设施场地交付给了业主。为了将承包商在所有分包合同、采购单、保证、担保和其他协议的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完全转给业主,承包商应签署并交付业主可能要求的所有文件并采取业主可能要求的所有行动,包括将承包商的合同权利合法地进行转让。这些将作为承包商取得终止付款的先决条件。
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22.1.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在工地现场遇到了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商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认为这种障碍或不利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商及业主协商后,同意:
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受这种障碍或不利条件影响的分项工程的工期可适当延长,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费用的增加由双方协商解决。
22.2.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23.合同价格确定及支付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该价格已经完全包括承包商完成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格。
本合同总价款应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体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价格汇总表中的价格应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土方开挖、建构筑物施工、建构筑物内设备基础、设备二次灌浆、场内道路、风机安装、防雷接地等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生产前的维护和保修期内的修补和维护所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具体费用构成包括但不限于: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其它费用, 风机、塔筒、箱变、基础环等二次倒运费用以及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远途施工增加费、脚手架使用费、垂直运输费、超高费、二次搬运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等);
2.任何原因引起的停窝工费用;
3.5万元及以内的部分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以及设计院施工图纸错误;
4.材料代用;
5.地基处理及防腐;
6.钢筋及铁件调整;
7.预防一般性不可预见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8.已完成至交工验收移交的成品保护;
9.施工过程中性调整、物价上涨;
10.交工验收前的清理打扫费用、垃圾外运;
11.各种规费;
12.施工降、排水费;
13.交叉作业费和其他单位配合费;
14.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其他措施费、各项施工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
15.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等。
16.投标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等投标人临时使用的场地租地手续办理及费用。
17.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办理的征地、租地,地上所有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青苗、树木、建构筑物、坟墓等)的清理、补偿、赔偿等费用。
18.无论接地方案是否变更,单台风机及箱变接地施工费不做调整
23.1.预付款
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30天内,业主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
(a)已与业主签订合同且已生效;
(b)提供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
(c)承包商的开工报告已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d)与预付款等额的收款收据。
23.2工程量计量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本工程各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形象进度计量。
23.3工程进度款及支付
本工程按单月(1个月)进度支付工程款。
23.3.1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银行支票、电汇。
23.3.2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面核定承包商申请的付款:
23.3.3 进度款支付程序
“付款申请”)连同业主可能会合理要求的支持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该申请中应包括依照进度报告的规定所做的有关上月实际进度的详细报告。
业主应在收到合格的付款申请后的三十天内就该项目给承包商付款,但下列条件除外:
(a)承包商的付款申请应附上一份证明与该付款申请有关的所有工程进度均已完成的文件,否则即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分别收到承包商的付款申请三十天后,业主也无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
(b)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认定或不能批准承包商认为其上月应得的金额是到期应付的,而且不能认定与该付款申请有关的所有工程已经完成,业主没有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
(c)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证明承包商在进行本合同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上有实质性进展,业主没有义务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实质性进展”指承包商尽最大的努力按照项目进度表进行服务。
(d)如果本合同在最后付款支付前被终止,那么业主没有义务继续付款。
(e)尽管如上所述,业主在接到履约保函前,无责任签发证明或支付任何款项。
(f)如果业主认为承包商的付款申请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则承包商应对付款申请补充完善。此时业主付款的时间应以新的付款申请递交日算起。
此后,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核签付款申请及全部有关单据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业主收到承包商付款申请的三十天)签发一份证书和对付款的同意文件(简称“阶段付款证书”),注明业主代表认为属于到期应付的金额。阶段付款证书不应仅因下述原因而被扣留:
(1) 缺陷:若承包商未按本合同提供任何必需品或服务,但本合同的其他要求均已满足,则业主应将调整或重置的成本从任何到期的金额中扣除;
(2) 有争议的金额:阶段付款证书应支付无争议的款项;有争议的金额本次不支付,待解决后支付。
业主可以在任何阶段付款证书中,对以前的证书进行任何应作的、适当的改正或修正。
(4)若业主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付款,承包商不能以任何理由因此提出停工。
业主应在本工程所有机组完工、通过试生产考核,收到令其满意的、证实23.4条及16.5条的条件均已满足的文件并收到承包商提供业主的放弃最终留置权的文件后三十天内把到期未付的余款扣除应扣款项后(“最后付款”)支付给承包商。
业主有权将从每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阶段付款证书内所述的金额中扣留百分之十(10 %) (简称“提留金”)。此提留金应根据下列情况分次支付给承包商:
(a)当承包商全部获得业主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之后60天内将业主已扣留的提留金总额的50%支付给承包商。
(b)剩余提留金的支付见20.4条。
安全保证金(合同总价的1%)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前两次工程进度款中分两次等额扣除。
承包商需按税法规定,提供工程所在地地税,业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和完税证明复印件后付款。承包商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的行为,都将导致业主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业主批准除外)。
23.4.所有付款以解除留置权为条件
在每一次根据本合同提出付款申请时,承包商都应该:
(a)向业主证明,对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和全部的权益、以及在设施场地的所有改造和材料,均没有因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本合同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而设置任何及全部索赔要求,但许可的索赔权除外;以及
(b)如果任何索赔权(许可的索赔权除外)已经备案,业主或任何为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收到通知表明用来支付为本合同提供劳务或材料的款项被扣留,业主可以按本合同或其他规定从该阶段付款或其他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留一笔足以抵消上述索赔权的金额,并且在上述权利要求提出三十天后,利用所扣留的款额抵销该索赔权。在这种情况下,就本合同而言,这笔付款应被视为已付给承包商。另外, 承包商应在向每个分包商支付最终付款的日期之后的下一个付款日向业主递交一份该分包商最终解除、转让及放弃的复印件。上句中的每个分包商应是那些在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和全部权益和财产、以及在设施场地的所有改造及材料上具有索赔权的分包商。如果是最后付款(如果业主在最后付款的支付日或之前还没有收到该解除、转让或弃权文件的话),承包商应递交给业主每一个分包商最终的解除、转让及弃权的文件。这些分包商应是在设施、设施场地、土地使用权及其任何及全部权益和财产、及所有在设施场地的改造及材料上具有索赔权的。
23.5.付款或使用不等于接受
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任何阶段付款或其他款项或使用设施并不构成其接收承包商所进行的本合同下的任何服务,也不解除按本合同承包商应有的义务或责任。
23.6.抵销
业主可以将承包商欠业主的任何金额从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或将到期的、应由业主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和抵销(包括动用在业主那里的提留金)。
23.7.工程结算方式
无论发生上述任何一种可调整的情况,调整金额只限于超出5万元以上的部分。
·次予以调整。
23.8竣工结算
24.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出现争端,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争议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种争议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等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合同的无争议部分正常履行。
该仲裁为终局仲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之后进行,但承包商不得因争议或仲裁而改变、中止合同义务的履行。
25.合同
25.1合同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在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正式生效。
双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后自动终止。
25.2贿赂
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雇员向任何人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赏金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业主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则业主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商。
25.3保密
承包商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
25.4投标文件和补充承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时正式生效。
25.5补充条款
合同签字后7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下述文件:
A)施工组织设计;
B)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业主提出的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
C)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D)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E)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F)施工和其它相关方案;
G)《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25.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5.7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合同双方分别保存。
本合同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26.承包商的陈述与保证
承包商对业主陈述并保证:
26.1 组织及资格
承包商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正式组建、有效存续并享有声誉的公司,它有合法权利从事其现行的或将进行的业务。
26.2 权力与授权
承包商完全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权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一切上述行为都已完全得到己方公司所有必要的授权。
26.3 无冲突存在
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及执行将不会与下列事项有冲突、不会导致违反下列事项、不会构成下列事项的违约也不会造成下列事项要求加速执行:承包商的合同或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适用条例,或以承包商为一方做出的或使其及其任何财产或资产受约束或影响的任何承诺、协议、谅解书、法令或命令等。
26.4 有效性和约束力
承包商已完全地、有效地签署并交付本合同。 本合同构成它在法律上、有效性上及约束力上的义务,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强制执行。本合同条款的授权、签署、交付和执行不需要任何或公众实体或机构的特别授权、批准、豁免或同意。
26.5 诉讼
没有任何针对承包商的未决的法律行动、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存在,或据承包商或其高级职员所知,没有任何向任何或任何其他部门提出的对承包商有威胁的可能会个别地或整体地对承包商的业务、财产或资产或其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或会损害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的任何法律行动、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存在(无论有无保险)。据承包商及/或其高级职员所知,也不存在会导致上述任何该等实质性不利影响或该等损害的任何违反或违背任何或任何其他部门的任何命令、令状、禁制令或法令的情况。
26.6 专利、执照及专营权
承包商拥有或掌握所有必要的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版权、执照、专营权、许可证及其相应的权利,从而确保承包商在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时,在目前进行的和目前计划进行的经营活动中,不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
26.7 遵守法律
承包商已经遵守所有适用条例,因此其没有受到那些总体上已对(或会对)承包商的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或其进行本合同服务或其他工作的能力产生严重影响的任何罚款、惩罚、强制补救或刑事责任的困扰。
26.8承包商作为的承包商
就项目、项目的每一部分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而言,承包商应是一个的承包商;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其分包商还是它们各自的雇员,在其进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服务或服务的任何部分或其他工作时,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它们均不应被当作业主的代理人、代表、雇员或隶属者。双方承诺并同意,在承包商进行本合同下的服务和其他工作时,承包商将不会向任何人作出承包商或其代理人、代表或分包商是业主的代理人的行为或表示。
26.9完整性和配合
承包商充分理解业主授予其合同是为了高质量、安全、按时间计划得到一座完整的电厂,承包商充分认识到其有义务与业主、工程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商和其他与项目完整地实现相关的团体的配合是极为重要的。承包商承诺并保证将无条件的服从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完成上述配合工作的指令,并为实现完整性之目的主动进行上述配合工作并在接口模糊时主动承担责任以弥补可能出现的不完整。承包商承诺并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之内不向业主提出任何可导致本合同固定价格增加的额外要求。
26.10披露信息
承包商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或保证或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所作的声明或保证均没有任何对重大事实不实的陈述或遗漏,对那些为了使承包商所作的声明或保证不致由于作出声明或保证时的环境而产生误解所需陈述的重大事实也没有遗漏。
27.其他
27.1延迟弃权
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业主或承包商曾延迟、放弃或忽略行使任何由于承包商或业主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文或约定而产生的权利或权力,这不应被解释为业主或承包商对对方以后违反或不履行同一或其它条款、条文或契约的一种权利或权力的放弃。
27.2法律选择
本合同各方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对于依据该法律不能解决的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引起的问题,包括其解释,应按国际惯例解决这些问题。
27.3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或其适用性被具有管辖权的机构裁决为不可执行或无效,业主和承包商应为实现本合同的目的进行谈判,以达成对本合同条款的公平调整;本合同其余条款、部分或其适用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到影响。
27.4通知
承包商向业主要求或业主允许向承包商提供的任何通知或信息传递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递送:
业主:
中国 ,邮编:
收件人:
抄送:
业主向承包商要求或承包商允许向业主提供的任何通知或信息传递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下列地址投递:
承包商:
收件人:
本款的任何通知传递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以
(i) 专人递送方式,接收方指定人员在回执或对方送件记录上签名;
(ii)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由合法的快递服务;或
(iii)传真送到对方。
如果本合同无另行规定,任何通知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经送达
(i)若专人递送,则指收到当天;
(ii)邮寄后的第十天(10)或快递后的第七(7)天;或
(iii)若采用传真发出通知,则为传真通知发出并得到确认后该收信地址处的下个营业日。本合同的双方可不时地以书面通知指定另一个按本合同规定传递通知的地址或办公室;但是业主在设施场地交给承包商代表或交到承包商在设施场地的办公室的所有书信往来均视为已递交给承包商。
27.5完整性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由业主作出解释。
27.6修订
对本合同的修订或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做为凭证,并且须有被要求执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无效。无论本合同中其主要条款有任何与此不一致的表述,均应服从于本款的规定。
27.7条款间的矛盾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本合同正文的任何条款因为它可能被不时修改或其他原因而与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之间存在任何矛盾、歧义或不一致,那么应以此合同正文的条款为准。
27.8无第三方权利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都仅是为本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及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为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利益;本合同并未暗示或产生对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7.9对业主的义务无追索权
双方确认业主完全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本合同,承包商不应以任何理由对业主的任何关联公司、合伙人、合营企业、高级职员、董事、继承人、受让人或其他关联方有追索权。
27.10条款的继续有效
本合同所有经明确规定或隐含的、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有效或继续有效的条款,在期满或终止后仍继续有效和可以执行。
27.11项目资产所有权
业主于下列几种情况中最先发生之时对用于服务及其他工作和永久地成为项目一部分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拥有所有权:
(a)分包商转移其所提供的此类材料、供应品、设备及机械的所有权的事件发生了;
(b)业主已为此付款;
(c)在设施场地并投入项目;或
(d)由承包商在设施场地接收。
尽管有上述规定,承包商仍应承担所有该类材料、供应品、设备和机械的损失风险,直到项目完工为止。 在承包商进行挖掘或服务时所产生的或取得的水、土、石、砂砾、沙、矿物、木材及其他资源等的所有权和对它们的使用权或处理权在此明确应属业主所有。承包商对上述资源不应拥有任何权力、所有权或利益。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民众;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安工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着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扩展条款
下列扩展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相应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扩展条款为准。
一、适用于第一部分的扩展条款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设计及原材料工艺不善条款(限额:RMB5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包括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限额:RMB20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的内陆运输途中(水运、空运除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自动升值条款(以保险金额的10% 为限)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的工程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值超过本保单投保的估计的合同总价值,则本保险单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增加,但增加部分不能超过投保金额的10%。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项下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限额:RMB5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侵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
每次开沟长度 5 公里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2000万)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理赔费用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100万)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等。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的被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并以下列规定为先决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a.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发生的费用。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在原地点进行且应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被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清除残骸费用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5%)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的费用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罢工、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或民众引起的损失。但本条款仅负责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条款承保的责任。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条款。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导致的全民、、、叛乱、、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的行动 (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或送至被保险人最新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3.清除土石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同意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清除土石方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受损金额的20%)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 (空运费除外)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受损保险项目有关。若本保险单受损保险项目未足额投保,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5.地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地雷、鱼雷、弹药及其他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6.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机器设备的试车,但单台风机为期不超过 1个月 (由第一次试车开始起计)。
若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概不负责(但因机器安装时的错误除外)。
对于部分投入使用或交接完毕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于未投入使用或交接的,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保险仍然有效。
如使用二手的机器设备,本保险不予扩展承保试车考核期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7.灭火费用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20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损失:
(一)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二)清理费用
(三)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单对上述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300万元 。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8.空运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5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机器设备损坏特别条款(每一台风机并网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的工人违规、误操作、电路故障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施工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工程施工扩展条款(限额:RMB20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或施工过程中搬运至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本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2.恶意破坏扩展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二、适用于第二部分的扩展条款
23.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列名的每个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各自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保险人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4.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以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
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契约责任扩展条款(限额:RMB200万元)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限额:RMB1000万元)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且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但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尽最大能力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突发污染、渗漏责任条款(限额:RMB2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直接或间接因污染、渗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死亡、伤害、疾病或财产损失;
(二)用于清除,消除渗漏或污染物质的费用。
但上述污染或渗漏须是有保险期限内突发的,非故意的,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全部的扩展条款
29.放弃代位求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被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0.预防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1.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商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限:12个月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2.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限额:RMB10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期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3.赔偿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恢复、修理、重置、替换和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赔偿标准,即使此费用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4.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5.工期保单有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停工期本保单仍然有效,但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如停工期超过3个月须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6.保单有效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有效期至全部投保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投入运营时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期限内任何已经完工的项目仍处于本保单保障范围以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7.地面下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的保障扩展包括,本部分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损失,造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8.免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第一部分项下的索赔如果预计金额不超过 20万 (已扣减应适用的免赔额),此索赔无需进行查勘即予认可,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人协商即可着手修复,但应向保险人递交一份附有支持文件的全面的书面事故报告,并保留所有损失照片。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9.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0.不可撤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保险人已知悉被保险项目正在申请国家立项,因此,本保险不因被保险项目是否取得或何时取得国家的立项或批准而导致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得以此撤消保单或认定保单无效或终止保单。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1.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