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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2025-09-25 21:34:51 责编:小OO
文档
新生儿死亡评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更好的开展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组建立和人员资格审查;同时负责评审结果的反馈;协调解决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组成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如果专家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保证评审工作如期进行;对评审工作进监督指导。

三、全市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主要针对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

四、市、县两级要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县级每季度一次,市级每半年一次。每次召开评审会时参会的专家要在7人以上,其中新生儿科/儿科专家和妇科专家各不少于2人。县级开展评审工作时至少聘请市级产、儿科专家各一名,必要时聘请引起新生儿死亡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五、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事件后7天内,应当组织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并完整填写《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相应的妇幼保健机构。

六、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原则。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支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时,要求有关医院为专家组提供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复印件,以便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新生儿死亡病例、《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和《儿童死亡报告卡》,定期提交到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进行死亡评审。

八、各级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九、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专家组除完成金川区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外,还应选派专家参加县级评审工作。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死亡病例评审及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全市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质量。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后,上报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并选派专家参加省级评审。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并监督指导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改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督查相关工作改进情况。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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