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矿村共建资源开发新机制,促进全县矿区科学发展,罗平县出台矿村共建资源开发新机制保障。
一、参与矿村共建的企业,享受以下扶持:一是享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权,优先享有使用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和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盘活指标在全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创办新的产品。二是在矿业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登记、技改、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和倾向扶持。三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拆迁补偿费用、植被恢复支出、综合利用废弃物的项目投资、从事塌陷区治理开发的项目投资,按有关税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优先享有其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四是县注资成立的各类信用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贷款信用担保。五是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工业发展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培育新产业争取国家扶持资金、立项的那个方面给予优先。六是参与矿村共建的矿山企业在申请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立项时,国土资源部门给予优先申报,并积极帮助协调争取。七是对参与农村土地整治的矿山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土地复垦整理相关费用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矿村共建实施较好的乡(镇),在用地指标、矿业权设置、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三、把推进矿村共建工作纳入县对乡(镇)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资金筹措到位、帮扶力度大、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快、质量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给予奖励;对工作拖沓、措施不力、工作效果差、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申请新立矿业权、“建一关一”、规定矿区范围、变更矿区范围、转让矿业权或用地的矿山企业,如未与所在地乡(镇)、村委会、村组签订矿村共建协议的,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五、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若不参与矿村共建的,必须按照国家、省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时限一次性缴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费用;国土、煤炭、发改、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相关证照不予年检,电力部门不予供电,门不予审批民爆物资,信贷部门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