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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2025-09-25 21:24:28 责编:小OO
文档
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管理,保证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血透病人的管理,并完善登记制度。对初次血透病人进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标记物检查并登记造册,每半年进行复查。

    2、严格医疗文书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除特殊说明外,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黑墨水书写。

    4、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目前主要指英语)缩写或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医疗文书的责任。修改和补充时需用红色笔,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6、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未能及时书写文书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录,并加以注明。

    7、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处同意。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8、设立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9、在患者住院期间,其所有医疗文书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和管理。

    10、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11、由病案室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

    12、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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