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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2025-09-25 21:22:46 责编:小OO
文档
XX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驾驶员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出租汽车管理,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促进公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人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对所属驾驶员的考核奖惩。

第三条  公司考核奖惩驾驶员遵循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考核奖惩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对驾驶员实行综合考核管理,建立驾驶员动态管理考核档案,考核情况由公司如实记录在档,驾驶员在更换服务单位应聘时,交由新聘用单位管理。

第六条  在拟聘用驾驶员时,公司除按规定查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外,还通过登录《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查询系统》、查看动态管理考核档案等方式进行查询,优先聘用诚信度高的驾驶员。

第七条  公司考核驾驶员基准分值为100分,其中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占40分,另外加分分值为20分。

公司考核驾驶员周期为一年,考核周期结束后,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  公司通过民主选举成立由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代表组成的公司综合考评小组,负责本公司驾驶员的综合考核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违反运营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按照《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条  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按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服务合同交纳违约金,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一次扣分为1-3分的,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次扣分为4-5分的,停运学习1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一次扣分为6-10分的,停运学习3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四)一次扣分为10-20分的,停运学习5天,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五)一个考核周期内,驾驶员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公司有权予以解聘,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注销该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驾驶员综合考核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专户专用,专门用于驾驶员的考核奖励。驾驶员交纳的违约金,将全部注入驾驶员综合考核奖励基金,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驾驶员有被表彰或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抢险救灾的,公司将予以加分,进行通报表彰,并按照每分2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驾驶员有拾金不昧、义务服务、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予以加分,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驾驶员综合考核得分情况评选优秀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在“的士标兵”评选和行业评先树优工作中按成绩择优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奖惩工作结束后,公司对奖励基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账目进行公示,接受公司考评小组和全体驾驶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奖惩,驾驶员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投诉。

附: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考核评分标准

临沂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3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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