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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2025-09-25 21:29:12 责编:小OO
文档

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  

    第三条  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章  请假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婚假  

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上不予批准。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丧假  

教职工因处理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的的父母、配偶等)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丧假一般为5天,对于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的往返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  病假  

    (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批准;  

(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半天或看病,需要安排代课或调整课务的,须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由年级组安排代课;其他人员需有人顶替其岗位或代为完成工作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负责安排工作。  

    (三)因病需要休息三天以上,应凭区级以上医院或其下属的门诊部出具的病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到教导处,非教学人员到本人所在部门)。  

(四)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后凭住院证明,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  事假  

    (一)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教师由级组长批准,其他人员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调整课务的,按第七条第2款办理。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处(室)副主任、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副校长由校长批准。  

(二)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做好人员安排,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教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津贴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工作性津贴;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工作性津贴;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工作性津贴。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等,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工作性津贴按75%计发。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短期病假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发给。因病休假一个月以上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教职工请短期事假的,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  

第十九条  鉴于学校每月工资及津贴补贴均为月初发放,每月的实际考勤时间应从上个月26日计起,至当月25日为每月的考勤。当月的考勤结果在下个月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执行。  

   

第四章  旷工及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二十一条  对旷工旷课的处罚  

    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请假而未参加下列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  

(一)升旗仪式;  

(二)教职工大会;  

(三)班主任会议;  

(四)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  

(五)科组教研活动;  

(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  

(七) 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属于缺席的,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指“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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