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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2025-09-25 21:29:06 责编:小OO
文档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X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区发改局负责加强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工业、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区工信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区住建局负责。

(二)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行业归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其中,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招标由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组建区属招投标交易平台。由区国资集团下属X市X区惠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区属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组建、运营及维护并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除外]。

二、规范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

(四)由区发改局牵头组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企业库。

1.区工信科技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工程类别对各自监管的行业投标企业(区属纳税)进行考核,由各投标企业(区属纳税)自行报名。

2.如专业工程在本区的投标企业(区属纳税)少于3家的,可以将区外相关投标企业加入企业库。

(五)组建区属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1.由区发改局牵头组建区属招投标交易平台专家库。

2.规范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和所抽取专业类别库内专家数量情况,合理设置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地域。对于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小于抽取专家人数3倍的,应扩大评标专家抽取地域范围。

(六)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招标人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优先选择区属国有企业或选择区国资集团控股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区国资集团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服务合作经营单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除外]。

三、推动招标投标提速增效

(七)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各类项目要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统筹安排工作时序,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提倡平行作业、交叉推进,有效缩短工作周期,给项目招标投标留足时间。各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改进项目审批服务,建立联审联批、审批告知承诺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靠前做好用地、用林、环评、能评、稳评等服务工作。

(八)优化招标投标方式。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确有必要的,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后可先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文件实质性要件变更,致使无法根据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九)优选项目组织实施模式。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原则,投资项目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依规采用项目代建、工程总承包等模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X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和应用。根据“分级管理、谁处罚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对被列入区级以上(含区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黑名单的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示期(处罚期)内不得参与区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作为失信主体,各部门要依照国家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X〕457号)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十二)规范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单位按照《关于规范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标活动的意见》(X发改法规〔X〕5号)执行。对区批准的区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投资小规模工程,即建设工程施工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不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除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外,统一进入区属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十三)低于区级集中采购目录金额起点以下的所有项目,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国有企业的项目采购,可由建设(采购)单位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区属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代理机构进入区属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

(十四)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的规定处理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列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发生投诉但投诉事项不足以改变评标结果的,经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会商,在投诉件办理完结前可以开展项目下一步工作。

(十五)健全招标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部门牵头,工信科技、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法制、国资集团等部门参加。主要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建议;组织开展招标投标联合监督检查等。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每年2月底,区发改局向区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招标投标工作情况。

(十六)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标后履约检查,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肃查处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建立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与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每年集中开展打击围标串标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形成招标投标管理常态。监察机关负责对各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行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自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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