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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25-09-26 19:44:08 责编:小OO
文档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1

2.1.1

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计价程序和要求,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2.1.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仿古建筑工程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2.1.3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则。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自行确定。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执行本规则。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由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债券或向国外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2.1.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1.5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所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等是编制与核审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工程控制价或标底价、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清单计价依据中的强制性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填写。

2.1.6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2.2

清单计价工程费用的构成与计算

2.2.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和税金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由规定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乘以清单工程量,形成分项清单合价,再由分项清单合价汇总形成分部清单合价,然后把所有分部清单合价汇总形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

规定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按其组成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费组成。

上述综合单价中除风险因素费用外,其余五项费用包含的内容,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的内容相同。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总费用的构成同综合单价的费用组成相同。

措施项目费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之规定确定。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按招标人估算的金额确定;投标人部分的金额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的要求,按照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的组成填写。

4.规费是指投标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

2.2.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均采用综合单价法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计算公式:

综合单价=规定计量单位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

分项清单合价=综合单价×工程数量

分部清单合价=∑分项清单合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分部清单合价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应按照综合单价法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应按2.2.1条3款的要求计算。

4.规费计算公式:规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定费率或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5.税金计算公式: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规定税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税金

2.2.3

计价方法的说明。

1.综合单价法的工程数量应根据省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2.规定计量单位项目人工费=∑(人工消耗量×单价)

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材料费=∑(材料消耗量×单价)

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消耗量×单价)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可按照企业定额或“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可依据自行采集的市场价格或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情况确定。

3.取费基数是指综合单价法规定的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与机械使用费合计数。

4.利润等费率,可依据“企业定额”或《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并结合工程情况确定。

5.承包人计算各项费用时,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市场行情及承包人自身状况,考虑各项可能发生的风险等费用。

6.规费标准和税金,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计算。

2.3

工程量清单计价

2.3.1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3.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省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场地条件和工程构造的具体特征等编制。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省清单计价规范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清单格式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正确描述分部分项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准确计算工程数量。

3.措施项目清单应参照省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格式,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

4.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参照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项目列项,其中,属招标人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应列出估算金额;“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省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可能发生的人工(分工种)、材料(分材质、规格)、机械分机型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5.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遇省清单计价规范缺项的,由编制人自行补充,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相应的计算规则。对于无法预见、无法定义或施工图无详示,以致不能准确计算的项目,可将其作为“暂定项目”的暂定综合单价列入,并约定相应的结算办法。对于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报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3.3

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编制。

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条件是:

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与工程专业相对应的本省造价资格人员,且人数应与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3.4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照 “清单计价依据”和工程施工发包人的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内容,结合企业定额、企业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分析各项费用,确定工程报价,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2.3.5

投标报价评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其标底仅作参考。投标报价评审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进行。投标报价评审应由相当数量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标专家担任。

投标报价的分析评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的口径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一政。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口径不一致者,应在评标价中统一。

(2)投标报价是否存在计算错误、遗漏工程项目或费用。

(3)投标报价的总价评审。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5)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6)规费和税金的评审。

(7)利润的评审。

(8)材料总用量和价格的评审。

2.3.6

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根据拟建工程的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清单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2.3.7

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2.3.8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总价表、汇总表、计价表、单价或费用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应采用省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签字和盖章。

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计价时不得随意修改。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时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措施项目,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一律用“0”计价。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内容、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本规则规定组价。

4.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招标人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金额应按提供的估算金额计价。

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

2.3.9

为便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评标,积极推广商务标使用计算机软件评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按“清单计价依据”的规定,将该工程的人工费、主要材料用量和价格、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等按规定填入计价表中。

2.4

工程成本价的界定

2.4.1

工程成本是指一定时期内,特定施工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价值的货币反映。工程成本价的界定应根据企业不同的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结合特定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

2.4.2

成本价的界定依据:

1.国家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和“清单计价依据”;

3.其他。

2.4.3

低于成本价的判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判定其低于成本价,作为无效标处理。但其中的比率大小和要求应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和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累计投标报价缺漏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L%(L一般取3~6)以上者。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工程造价组成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项目或费用。

(2)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或控制价(经复核无重大差错的)M%(M一般取10~20)以上者,或低于有效投标平均报价N%(N一般取5~10)以上者。投标人报价超出规定范围,又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工程不少于2M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并要求投标人提供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当投标人的某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低于“清单计价依据”中人工费的20%,或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1.5N%或低于该项控制价(标底价)取定单价的1.5M%以上者。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清单报价,低于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中规定费率(设区间的取下限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以下者。其他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清单计价依据”规定20%或各有效投标平均报价的2N%以上者。

(5)规费和税金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6)投标报价的利润率低于0%的。

(7)投标人投标中P种(P一般取10~20)主要材料总用量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相应材料消耗量的3%以上者。材料品种由招标人按该工程中每种材料的价值所占比重,按从大列小的顺序选定,品种的数量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投标报价中的P种主要材料单价(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20%或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10%以上者。

2.4.4

投标的施工企业,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判定规定者,并经过评审确定,可视为有效或不低于成本价。

1.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二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应提供该企业上两度财务审计报告。

3.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专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4.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第2.4.3条规定范围以外的。

5.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6.以上3.、4.、5.款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确认。

2.5

工程合同价与结算

2.5.1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以下简称:清单合同价)和工程结算(包括竣工结算),应遵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5.2

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价。

清单合同价的类型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三种。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5.3

清单合同价的调整

1.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和方法及真实有效的依据调整合同价。合同价调整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和单价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价格波动调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2.合同价调整的主要依据: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有关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省清单计价依据;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

(9)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电子文档)或施工图预算书。

3.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并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4. 单价的确定:

工程量调整部分,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对于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不含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并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或“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式为: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合同中无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并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仅适用于可调价合同,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抽料补差调整法、调值公式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是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因素和调整办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相应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施工承包合同价。

(2)抽料补差调整法是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对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计量补差,调整合同价。

(3)调值公式法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约定的付款方法,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采用以下调值公式对合同价中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其合同价进行调整:

X=X0(a0+a1A/A0+a2B/B0+a3C/C0+……)

式中:X—调值后的合同价中的实际结算款;

X0—原合同价中的工程支付款;

a0—固定要素,表示合同价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a1、a2、a3、…… —表示各项可调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其中a0+a1+a2+a3+……=1;

A0、B0、C0……—合同价确定前28天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工程款支付提前28天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6.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1)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作调整;

(2)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的原施工技术措施合同价后,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7.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的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的行为。索赔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索赔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有关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费用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被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费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核定索赔费用。凡索赔成立的,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2.5.4

清单合同价款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的支付,是指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至合同终止,所发生的各种款项(包括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保修金及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等)的支付。

1.清单计价工程款的预付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款的预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的10%,不高于合同价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预付款比例,还必须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方式。

2.清单计价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以及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3.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2.5.5

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的调整和结算文件,在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前,均应由各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业章。

涉及工程计价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其计价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5.6

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要求。

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与审核清单计价(包括工程结算)时,必须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和具体时间要求。委托方应负责向受托方提供必需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编制与审核工作。受托方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期完成委托方清单计价的编制与审核。

2.5.7

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价审定后,发包人与承包人须在结算文件上签字和盖章。一经双方确认即生效,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6

2.6.1

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时,由发承包人根据本规则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工程所在地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2.6.2

本规则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管理。

2.6.3

本规则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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