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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检测合同
2025-09-26 17:57:29 责编:小OO
文档
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          

                  

 

检 测 人 :        

签订时间 :                 

江西省力学学会基础工程检测与研究专业委员会监制

发包人委托检测人承担               工程的基桩检测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桩基检测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建设地点:                    

1.2  工程规模、特征:基桩为PHC预应力管桩,总桩数  根,桩端持力层为砾砂层,桩径为Φ400mm,设计桩长约19m,单桩承载力设计值为    kN。           

1.3  预计检测工作量:  试桩检测内容:静载:3根;低应变3根。工程桩检测内容:低应变按单位工程总桩数100%,静载(堆载法):按单位工程总桩数1%且不少于3根(50根桩以内按2根)。

1.4  最终检测工作量以质监管理部门核定的检测方案为准。

第二条:发包人就及时向检测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及施工条件,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并对其费用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地质报告。

2.2  提供工程工作范围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单体桩基平面图。

2.4  提供桩基施工现场记录(砼试块报告、机台记录等)。

2.5  负责场地的三通一平,确保高、低应变检测的桩头平整无水,负责静载试验桩头处理,基坑开挖。

2.6  检测所用的水电。

第三条:检测人向发包人提交检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检测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检测成果资料陆份,所有检测成果资料必须经省建设厅基础检测质量认证,并出具认证报告。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检测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检测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检测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按单位工程完后地基或桩基达到检测要求龄期,且发包人工作满足检测要求后, 7 日内检测人应完成现场检测工作,  天内提交成果。由于发包人或检测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检测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检测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检测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赣价费字[1999]52号文为基础,优惠后确定单价如下:静载(堆载法)为    元/吨;低应变为  元/根。

4.2.2  本工程检测费预算价为(大写)。  

4.2.3静载结算吨位根据设计要求及甲方要求试桩的极限承载力×规范(JGJ106—2003)规定1.2的堆载系数结算静载工程量。

4.2.3  检测费用支付: 。

第五条:发包人、检测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检测人明确检测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检测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再进行检测,且检测费用由双方协商也作相应变更。

5.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检测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4  发包人应保护检测人的投标书、检测方案、报告书、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检测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检测人有权索赔。

5.2  检测人责任

5.2.1  检测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检测,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检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检测人提供的检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检测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检测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检测人应承担全部检测费用;若因检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检测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检测人商定为直接损失。

5.2.3  检测过程中,根据工程的检测工程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检测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4  在现场工作的检测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卫生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检测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检测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6.2  由于检测人原因造成检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检测费用由检测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检测人未进行检测工作时,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检测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的,应向检测人支付检测费50%;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按实际工作量支付检测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检测费,检测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仍未支付检测费则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检测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检测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检测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按检测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检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检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检测费计算方法: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检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检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检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委托人当地人民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检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检测人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盖章):                检测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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