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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产品类别
2025-09-26 17:59:59 责编:小OO
文档
券商理财产品分类比较 

券商理财产品为证券公司集合投资者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升值类产品,除具备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般性特点外,还具备极端市场空仓操作,投资范围广、资产配置灵活、风险管理严格等特点,目前市场上券商产品繁多,运作多样,为了解产品属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此对券商理财产品的分类、特点、运作流程程略加比较分析。  

一、券商理财产品比较简表

 

          分类

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
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

 

通道类和非通道
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FOF型等

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

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

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投资额度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
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
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
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
委托人(客户)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
申购下限【大集合: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区别:小集合主要面向门槛高、投资更灵活、面向高端客户】

 

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高,大额认购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

主办方定性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审批制下计划管理人身份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
批文or备案情况

资格由批准,计划由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地方证监机构批文,派出机构报告派出机构备案

【注:间接贷款的银信产品已经叫停,要求从表外转到表内,银证合作大量开展】

实例实例过多,【注:非限定性产品在数量和资产晶之上都远超限定性产品】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优先和次级收益凭证】;

宏源证券-招商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性条件举例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原始权益人不得违背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经济。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客户举例客户不少于2人;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的规定。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真实身份;法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其受益凭证。

 

自然人,自有资金合法持有;法人,可以募集,但因合法,并承诺;一定条件下接受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
募集下限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一对一,投资灵活,少,托管,资金安全【与基金“一对一”比较】
投资证券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自有资金参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计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理人净资本的15%。

 

禁止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定向计划
费用内容申购费、管理费、退出费、业绩报酬管理费、服务费、托管费等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存续期集中于3年、5年和7年,少数在7年以上

不固定,常见于2年-5年

比前两者短
终止情形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1、受益凭证收益分配完毕;2、受益凭证持有会决定终止;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不能存续;

 

1合同期届满未续期;2、当事人协商一致;3、管理人或托管人丧失相关资格不能履行职责;管理人或托管人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不能履行

 

法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二、结构示意图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示例】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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