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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绿化管理制度_校园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2025-09-26 18:10:01 责编:小OO
文档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_校园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_校园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篇1

  为确保校园绿化效果,特制定校园绿化管理制度如下:

  一、 全校师生要自觉保护校园花草树木, 抵制随意破坏花草树木行为的发生。

  二、 校园绿化工作主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后勤管理处要在每年春天来临之际,做出校园绿化工作的具体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查,并组织具体落实。

  三、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对绿化和美化工作的管理,通过板报、广播等宣传手段,提高学生爱护校园花草树木的自觉性。

  四、校园绿化管理员,要对要对校园花草树木的管理负责, 及时浇水、除草、修枝、补植、防治病虫害以及防冻保护。

  五、对严重破坏花草树木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给适当的赔偿,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篇2

  为了保护绿化,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保持校园整洁美观,绿化校园人人有责,绿化区内严禁乱堆杂物或种植农作物,不得摇晃幼树,攀折树枝花木,不准践踏花草。

  二、不准随便砍伐、挖掘、搬移树木,如确因基建、修缮需要,必须与后勤基建处联系,报院领导审批同意。

  三、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铁丝、拉绳子或直接在树上晾晒衣服,不准将车辆等倚靠在树杆上。

  四、严禁在草坪上堆放建筑材料,停放车辆和进行体育活动,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草坪。

  五、不准向草坪、花坛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烟头、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六、不得损坏花草树木、花坛、亭园、路面等。

  七、对随意损坏花木或采摘花卉、果实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3-5倍的赔款。

  八、不准污损绿化,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等。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篇3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校园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校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的庭院绿化。

  第三条学院总务处是校园主管绿化的职能部门,接受市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校园绿化作为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有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和管理美化工作。

  第五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第六条加强校园绿化管理,提高校园内绿化水平,鼓励教职员工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七条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建设与管理

  第绿化建设是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绿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按校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力争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

  第九条校园绿化依山就势,按照地形错落状况,采取平面、护坡、垂直绿化等方式,体现四季长青、四季有花的特点。

  第十条根据建筑工程实际,对暂时闲置的空地,进行绿化,达到配置合理。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到学院总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绿化需要时,占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绿化种植的草皮和树木,必须保证成活率,如承包给专业队伍完成的工程,一年内出现树木花草死亡的,应由专业队负责补栽保活;校内教职员工义务植树出现的成活缺数,属于部门包干的,由部门来年补齐,或者由学院总务处统一安排补栽。

  第十三条经专业队伍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保证规定的管理期,按照绿化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总务处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校园内山头原保留下来的树木和植被,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砍伐,确属建设需要必须处理的,由学院总务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山上、山下及院落内开荒种地,严禁在绿地范围内随意种植。

  第十七条校园绿地植树的养护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绿地的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校园绿化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 践踏草坪,穿行绿篱;

  2. 钉、拴、刻划、攀折树木;

  3. 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

  4. 抛散、堆放、晾晒物品;

  5. 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6. 放牧、打鸟、捕猎;

  7. 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8. 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9. 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因管线、设施维修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合理兼顾安排方案,维修后,立即将现场恢复原样,并对损害的花草树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节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绿化专用的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对其及时保养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管理措施,防止管理失控或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培训,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节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学院总务处报请学院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1. 积极参加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

  2. 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3. 为校园义务植树及绿化工作提供资金或提供苗木有突出贡献的;

  4. 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赔偿费: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止,按其所占用面积缴纳3倍绿化地占用费以赔偿经济损失;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值予以赔偿;

  2.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的5倍树木,或追究购置同类树木五倍的赔偿费;

  3. 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同类树木费5倍赔偿;

  4. 对擅自在校园山上和院落内开挖种地的限期退出,并按每平方米5元赔偿。开挖损毁树木的,按照树木费2倍赔偿;

  5. 对不按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

  6. 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赔偿10元至200元经济损失;

  7. 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赔偿50元至1000元经济损失;

  8. 对因管线维修,损毁绿化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并赔偿50元至200元经济损失;

  9. 对违反绿化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破损、丢失或毁坏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见附件《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所追究的经济责任,由学院总务处提出,报领导研究决定,由财务部收取。

  第二十七条学院总务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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