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
东建字〔2011〕43号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维护建筑施工安全的平稳态势,根据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23号)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特点,分解细化安全工作管理目标,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事故自防、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迅速行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大排查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东建字〔2011〕36号)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排查要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设施、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消防事故隐患整改等为主要内容,重点排查施工现场职工宿舍、施工用电、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要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施工一线,确保不漏查一个施工现场、一个重点部位、一个施工环节。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可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三、加强防范,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现场、职工宿舍、仓库、木制作加工场、食堂、配电室及明火作业等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施工现场合理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确保消防灭火设施齐全有效,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醒目的消防标志牌。要建立健全项目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身上。要建立领导和值班人员检查巡查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检查巡查工作,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四、强化培训,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深入建筑施工现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及灭火技能的教育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逃生基本知识,能够自查自纠常见的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要结合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采用简洁、直观的图画和文字说明编印防火宣传画册,发放到各施工从业人员手中宣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知识。要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通过授课、培训和施工现场黑板报、墙报、宣传标语等形式,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介绍消防安全知识,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