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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模板)277号
2025-09-26 16:48:29 责编:小OO
文档
东丰县人民

法律文书((正本)

拟稿:                    校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 发:     年    月    日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东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韩克义,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兴镇安胜村。

原告谢提刚,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秋生,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司机,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十一委。

被告韩玉昊,男,1981年12月16日,汉族,现住大兴镇安胜村。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告与被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有的夏利轿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94条9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张秋生所有的夏利轿车一台,车牌号为吉D43849,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过户,允许使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继 生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员  齐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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