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 资产类别 | 本期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平均原值或折余价值 | 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 | 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 | 本期资产计税成本 | 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 | 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 | 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 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计算 | |||||||
小计 | 计入制造费用 | 计入管理费用 | 计入营业费用 | 计入在建工程 | 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 | 以前年度结转额 | 本年税前扣除额 |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1 | 固定资产小计 | |||||||||||||||
2 | 房屋建筑物 | |||||||||||||||
3 | 机器设备 | |||||||||||||||
4 |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 | |||||||||||||||
5 | 无形资产小计 | |||||||||||||||
6 | 专利权 | |||||||||||||||
7 | 非专利技术 | |||||||||||||||
8 | 商标权 | |||||||||||||||
9 | 著作权 | |||||||||||||||
10 | 土地使用权 | |||||||||||||||
11 | 商誉 | ﹡ | ||||||||||||||
12 | 其他 | |||||||||||||||
13 | 其他资产小计 | |||||||||||||||
14 | 开办费 | |||||||||||||||
15 | 长期待摊费 | |||||||||||||||
16 | 其他 | |||||||||||||||
17 | 合计 |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应作纳税调整额及以前年度确认折旧或摊销的时间性差异等。本表第11列第17行为正数时,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为负数时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第15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第18行或第19行。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按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1列第2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
3、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如果纳税人当年经营期或折旧期不足一年,应按实际经营期或折旧期计算。
4、第2列=第3+4+5+6列。
5、第3至6列:按会计核算口径的实际计提、摊销数分配填列。
6、第7列“计入其他”,填报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业务中核算的折旧或摊销额。
7、第8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填报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金额为负数时以“—”表示。
8、第9列“本期资产计税成本”:金额等于第1+8列或1-8列(7列为负数时)。
9、第10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9列各行(小计、合计栏除外)×税收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10、第11列“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金额等于第2-10列。本列第17行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11、第11列第17行“合计”: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8行;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
12、第12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收规定可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形成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
13、第13列“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填报会计核算已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但按照税收规定不得在本期扣除的数额。
14、第14列“以前年度结转额”:金额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15、第15列“本年税前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调增结转的折旧或摊销在本年的扣除额。本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省局补充说明:将第三条第14点“本列第17行填入……第17行”一句删除。)
16、第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金额等于第13+14-15列。
(——省局说明:在第三条末加上一点“第12列至第16列:可不填报;如填报可做台帐数据管理,但其中的12列数据不得过入附表四,第15列数据不得过入附表五。”)
注意:省局补充说明是指省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国税发〔2006〕56号文、国税函〔2006〕1043号文与实际的差异,这差异已经报备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局总局没用提出意见以前,各地可先按此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