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1
2025-09-26 16:47:15 责编:小OO
文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多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一直实行“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监督机构作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一直在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方法,本着与时俱进的思想,我们提出了“完善制度、工作透明、公正执法、预防服务”的指导思路,监督告知书就是这一工作思路的具体体现。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现既监督又服务的思想,严格执法,预防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发生,告知书中列明了监督依据、内容、形式、程序、措施等内容,目的是改进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希望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同时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将本告知书下发至各分包单位。告知书中若有不详之处或有改进意见,请与本站办公室联系,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电话:22401041。

一、   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9号令)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

6、《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

7、现行规范、规定

8、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监督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并重的原则,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重点:

1、质量行为的监督:对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内容详见附录一《质量行为监督内容》。

2、实体质量的监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对建设工程的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及中间验收进行监督;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块(件)进行抽查、复验;对混凝土和其他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等。

3、竣工验收的监督: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形式

1、根据东莞市建设局文件规定: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市镇两级监督制度,市财政投资的市属重点工程属于市站一级监督工程,由市质监站直接负责监督;其它工程属于两级监督工程,由市镇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监督管理。市站一级监督工程由市质监站配备联络员两名(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监督员各一名)。对于两级监督项目工程,市质监站配备联络员一名,镇街质监组配备项目监督员两名(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监督员各一名)。联络员负责与镇区质监组及工程各方的联系,市站监督员主要是以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为主,以及督查镇街监督员工作;镇街监督员为工程责任监督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镇街责任监督员应严格按照监督方案,对该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全部设定的质量控制点、分部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市质监站对受监工程实行项目工程差异化监督管理办法:市质监站每周收到施工单位的定期报告后,各监督室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项目工程评级、工程部位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随机安排监督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到现场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质量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项目工程根据质量现场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三类。市质监站对“一、二、三”三类工程实施分类监督。一类工程市质监站适当减少监督抽查次数;二类工程实施正常监督检查;三类工程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次数在监督工作方案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3、为了解工程质量状况及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听取各责任方对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由各监督室主任及副站长组成的巡查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各在监工程进行巡查,市建设局每月也将成立督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督查。

四、监督程序

为了使各责任主体的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监督机构的工作,下面将二级监督工程从接受监督任务到竣工验收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整个过程介绍如下:

质量监督工作流程见附录二图1。

1、监督交底

市质监站收到质量监督任务后将安排1名监督员(若报监内容包括水电设备安装内容将安排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监督员各一名)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规模、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经监督室主任审核、主管站长签发。该名监督员为市站联络员,负责该工程具体质量监督业务与镇区质监组及工程各方的联络。编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后市站监督室主任安排其它监督工作人员组织镇街监督员和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重点、方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及其提前通知要求、材料进场复验及现场检测项目、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要求等,并告知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具有的权利和职责,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监督告知书》送达工程各方。 

2、日常工程质量监督

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和施工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检测、对中间验收的监督、参加重要的技术会议、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进行监督。

(1)当施工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列明的质量控制点时,监理单位应先进行资料的核查以及对施工质量进行初步的验收,并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天通知镇街监督员(或市站联络员)到现场检查,若未按要求提前通知将由市站联络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镇街监督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时要求镇街监督员在隐蔽验收通过后见证工程各责任方签名并在隐蔽签证上签字确认。对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一般由监理单位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镇街监督员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跟踪落实。

按照《东莞市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东建字[2002]7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字[2001]45号)、《东莞市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管理规定》(东建字[2003]15号)、《东莞市建筑工程幕墙、门窗检测管理规定》(东建[2003]54号)、《东莞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东建[2004]44号)、《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的通知》东建[2007]30号等文件要求,凡涉及到的检测项目,均应由镇街监督员通过电脑系统申报,由市建设局统一安排检测及报告备案管理。

(2)中间验收的监督

建筑工程中间验收是指对建筑工程各分部(子分部)的质量验收,中间验收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分部(子分部)工程未通过验收不得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桩基子分部、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节能分部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监督方案中要求)的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工作由镇街监督员和市站监督员共同负责,其余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工作由镇街监督员负责。施工单位应在桩基子分部、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节能分部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监督方案中要求)的分部工程验收前把分部工程资料送至市质监站各监督室文员处,监督室主任随机安排监督员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并签发监督意见书。经审查须整改的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重新整改后送至市质监站各监督室文员处,监督室主任随机另外安排监督员3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成并签发监督意见书,资料复查的监督意见书中应明确说明针对NO.×××编号资料审查监督意见书。资料审查通过后由市站联络员通知各方安排分部工程验收。其余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审查工作由镇街监督员负责。镇街监督员和市站监督员对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中间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中间验收文件(复印件)提交到市站联络员处备案。

①监督员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a、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b、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c、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②监督员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a、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b、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c、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③监督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a、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b、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c、工程的观感质量;

d、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④监督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a、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b、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c、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d、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e、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3)根据工程需要,若要召开重要技术会议,监理单位应提前1~2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市站联络员,市站联络员根据会议内容作必要的准备,对于技术复杂的会议可邀请监督室主任、分管站长及其他站领导参加。

(4)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即时通知市站联络员和镇街监督员,监督机构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处理及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工程项目总监组织,相关责任方应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理。

下列质量问题属于严重质量问题,镇街监督员应及时上报市站联络员,由市站监督室负责监督问题处理情况,监督室主任一般可安排一名主监督员负责跟踪处理完成该质量问题,另外随机安排一名监督员共同跟踪;其它质量问题属于一般质量问题,由镇街监督员负责监督问题处理情况。

① 桩基检测不合格;

② 水泥安定性检测不合格;

③ 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超标;

④ 混凝土结构检测强度低于设计要求1个等级或以上;

⑤ 实体存在严重缺陷;

⑥ 镇街质监组认为需要市站监督室跟踪处理的其它质量问题。

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及我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实行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监理、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的验收方法。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见附录三图2。

五、监督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79号令)规定:

第四十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通过监督检查,当发现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或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采取如下措施:

1、责令立即改正

当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及规范规定,或者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工地现场能够马上整改至符合要求时,监督人员现场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2、签发监督文书

当工程实体质量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需要书面提醒进行预防备忘时,监督人员应签发监督文书。监督机构签发的各种文书必须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监督文书分“监督意见书”、“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复工通知书”共四种。各种文书的含义如下:

监督意见书  

特定部位已经出现质量问题或整体质量趋于滑坡状态,若不采取防范措施或改进工作,即将造成严重后果,监督人员应签发《监督意见书》提醒责任单位予以重视。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不合格,未达到规范条文的要求;责任单位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监督人员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市站联络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前应告知监督室主任。

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工程实体质量已形成严重缺陷或已造成质量事故但仍在继续施工;责任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镇街监督员或市站联络员应上报监督室主任及分管站长签发《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复工通知书  

局部停工整改完毕,工程实体质量经返修或加固已达到合格等级,责任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已改正,镇街监督员或市站联络员应上报监督室主任及分管站长签发《复工通知书》同意恢复施工。

监督文书发出后,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中的内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确认后,将填写的《整改回复报告》或《复工申请书》送交本工程的市站联络员,市站联络员负责对整改情况予以核实。监督文书整改期限到期而未能整改完成的,责任单位仍须书面回复市站联络员有关整改情况,并应定期报告整改进度直至整改完成。监督文书整改期限到期但责任单位未回复的,市站联络员应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发现未整改完成的应上报监督室主任及分管站长作进一步处理。

3、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上报市建设局作扣分处理;

对于已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工程,市质监站将根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监督机构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上报市建设局作扣分处理。

4、上报市建设局,提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时,由各监督室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由市质监站统一上报市建设局提请行政处罚。

(1)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5、东莞市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市质监站已建立“检测不合格监管平台”,各检测单位将把该单位检测不合格数据上传至“检测不合格监管平台”,工程各方收到检测不合格报告后应及时到镇街监督员处打印《检测不合格通知书》。在市站联络员和镇街监督员的监督下,施工单位把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完成后应及时把相关处理资料整理齐全送镇街监督员及市站监督室主任处审核备案。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函[2006]22号)及《关于填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汇总表的通知》(东建质函[2006]59号),为了更快捷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在验收资料送到市质监站审查前应把《竣工验收资料汇总表》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送审表》填写好并先送到镇区质监组审查。

(3)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7]20号)文件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对分户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按总户数10%的比例(不少于10户)进行抽查。

六 、特别提示

1、工程开工前宜制订建筑原材料送检方案,桩基检测和其他专项检测前宜组织工程各方研究确定检测方案。检测存在不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研究不合格处理方案并完善相关处理资料。

2、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60号)文件要求:在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并严格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核查,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3、竣工初验是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进行设备调试的重要验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重视初验整改工作,力求将工程实体质量中存的质量问题在初验时全部解决。若竣工验收时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将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

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把竣工归档资料送到各监督室,以便我站能更快捷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备案。

5、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镇两级监督机构及市建设局。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将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七、廉政承诺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我站将要求监督人员按以下承诺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请各有关单位予以监督,对于工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举报,由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要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2、不准在建设、监理或施工企业中兼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建设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不准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准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检验检测单位;不准对受监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

3、不准在公务活动或业务交往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4、不准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种宴请;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相关单位“吃、拿、要”。

 

 

市质监站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下桥段79号   邮编:523000

    投诉电子邮箱:dgfmz@dgjsjd.net         投诉电话:22401041

    附录:

    质量行为监督内容.doc  

    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doc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图.doc

    相关管理规定及通知目录.doc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