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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025-09-26 16:54:17 责编:小OO
文档
安徽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控制和有效处置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确保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关于实施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各类粮食购销、加工、运输企业发生较大(Ⅲ)及其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以人为本,加强管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体系,使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省粮食局成立粮食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任指挥长,分管任副指挥长,成员由仓储处、办公室、行管处、监督检查处、财务处、处、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一室三组,即粮食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称安全事故应急办)、现场处置组、监督检查组和综合保障组。 

2.2 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协调、指挥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实施。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处理措施。紧急调用我省粮食系统内的设备、物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报批或归还。完成省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安全事故应急办职责

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解除事故应急状态的建议和相关处置措施,按照指挥部决策,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协调、监督本《预案》的执行。安全事故应急办设在仓储处,任办公室主任。

2.2.3 现场处置组职责

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粮油仓储、运输、加工的有关专家赴事故现场,组织转运受损粮油,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对现场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报告指挥部。粮油购销、加工企业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组分别由仓储处、行管处牵头组成。

2.2.4 监督检查组职责

对事故现场和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有关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组由监督检查处牵头组成。

2.2.5 综合保障组职责

做好“处突”车辆调度、通信、物资供应等保障工作,汇总有关信息,并通过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协调新闻媒体配合事件处置,引导导向,消除群众疑虑。 综合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组成。

3  预防、预警

3.1 事故预防

省、市、县(市、区)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要定期检查,建立救援物资、 救援队伍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

粮食企业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帮助企业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人等。

3.3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级别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4 应急报告

粮油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粮油储存事故国家有关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报告及前期处置

接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省局按规定上报。对于较大(Ⅲ级)、一般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应急办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控制好现场,了解和初步评估事件状态,同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4.2 启动应急预案

指挥部依据现场评估情况,汇总有关信息,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3 下达处置指令

根据省局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4.4 实施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遇有新情况要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并向安全事故应急办报告。

4.5 终止应急处置

各工作小组应急处置结束后,向安全事故应急办报告,经应急办确认应急处置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报请指挥部下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指令。

4.6 调查和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理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5  附则

5.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5.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徽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5.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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