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河北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经研究,我学区决定建立某某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一、适用对象
某某小学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内容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言行;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教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包括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等谋取利益(包括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10.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
11.未经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或与培训机构挂钩的单位开展学术活动(包括公益讲座活动)
1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拒不完成规定工作量
14.组织、怂恿、包庇学生考试舞弊
15.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16.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17.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
18.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
19.不上无准备之课及补布置作业、不批改作业,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20.在课堂上吸烟、接打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酒后上课;
21.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
22.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23.违反其他师德师风承诺行为
三、处理办法
(一)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二)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岗位聘用、职务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特级教师评选等方面一票否决,撤销荣誉称号和奖励,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教师有上述师德负面清单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教师要充分认识师德建设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责任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细化考核方案和办法。强化师德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师德监督员等方式,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学年度结束,学校要根据师德考核情况准确填写《某某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某某小学
xxxx年xx月xx日
| 学年某某小学 小学 教师师德师风不良表现记录表 | ||||||
| 本人承诺将认真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师德师风规范规定,保证不发生以下负面行为,主动接受监督,并配合做好职业信用记录。如发生失信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上述部分由教师配合学校填写,以下部分由学校负责组织收集填写) | ||||||
| 负面清单 | 发生时间 | 主要情况 | 处理情况 | 记录依据 | 记录部门 (人员) | 有效期 |
|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言行; | ||||||
|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 ||||||
|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 ||||||
|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教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 ||||||
| 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 ||||||
|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
|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包括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
|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等谋取利益(包括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 ||||||
|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 ||||||
| 10.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 | ||||||
| 11.未经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或与培训机构挂钩的单位开展学术活动(包括公益讲座活动) | ||||||
| 1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 ||||||
|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拒不完成规定工作量 | ||||||
| 14.组织、怂恿、包庇学生考试舞弊 | ||||||
| 15.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 ||||||
| 16.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 ||||||
| 17.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 | ||||||
| 18.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 | ||||||
| 19.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 ||||||
| 20.在课堂上吸烟、接打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酒后上课; | ||||||
| 21.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 | ||||||
| 22.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 ||||||
| 23.违反其他师德师风承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