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政决定与法律的一致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包括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种结果是否显失公正,包括平等对待和比例原则;在主观上表现为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正常判断。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授益行政决定。具有(1)申请(2)解禁(3)授益三个特征,种类:(1)行政特许(2)普通行政许可(3)行政认可(4)行政核准(5)行政登记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向特定相对人收集和收缴一定人力和财力的负担性行政决定。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向特定相对人征用或征调财务并给予一定补偿,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行政决定。
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因学、伤、病、残、死、退、老、灾等原因而生活困难的特定相对人提供物质帮助的授益行政决定。
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或者响应行政指导的特定相对人,基于申请而给予其精神和物质上鼓励或优惠的授益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方式,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用行政权追究行律责任的一种行政决定。种类:(1)申戒罚(2)财产罚(3)能力罚(4)人身罚
行政决定: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立、变更或消灭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包括四个要素:(1)行政权能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法律效果的存在(4)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所形成的,设立,变更或消灭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一般有招标、拍卖和协议三种订立方式。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间基于平等合作、协商一致而缔结的职务协议。
行政行为:即行政作用,泛指行政主体一切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但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实力行政作用。
相对人:在行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
职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权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体。
行律关系:指特定利益关系经行规范调整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