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不交诉讼费的处理方式
当被告在诉讼中败诉,却拒绝支付诉讼费用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则可以例外。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需向交纳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需要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 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以下事项时,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费用: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这些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通常在民事诉讼中需要缴纳诉讼费,而刑事诉讼则无需缴纳。民事诉讼的诉讼费一般在判决后由败诉方缴纳。若您涉及诉讼并需要咨询相关问题,欢迎点击下方按钮联系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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