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被取保候审者无案底记录;
而被判决后,才有可能形成案底。
对于未经审判即被拘留者,虽持释放与拘留证明,亦将被载入个人档案。
因取保候审仅为强制手段之一,判断嫌疑人或被告有无犯罪事实尚不明确,故无法对此类人士进行判罪及处罚,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案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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