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劳动法规定,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有五天带薪年假。
2.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享有十天带薪年假。
3. 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职工,享有十五天带薪年假。
4. 年假的确定依据职工累积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家或多家单位工作的时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同工作时间。
5. 新入职职工如符合年假规定,当年可享受的年假天数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6. 折算方法为: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本年度应享受的年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享受年假。
7. 上海的劳动法年假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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