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法律规定,离婚之后,未承担抚养责任之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且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
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在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基础上进行,如无法达成协议,则由裁决。
探望权的设立,源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天然血亲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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