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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之立案准则
2024-11-06 05:05:3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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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
1.利用伪造、变造或盗窃、骗取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且犯罪金额达到五千元额度;
2.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或通信终端设备进行恶意使用;
3.骗取并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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