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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探讨
2024-11-24 04:00:56 责编:小OO
文档


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人利益协议无效。河南省内黄县人民判决确认被告刘女士与刘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此协议涉及刘女士将其在**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刘先生。刘女士拒不履行判决,原告平-安将刘女士和刘先生起诉到,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认定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判决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人利益协议无效

为人逃避责任,不执行人民生效的判决,刘女士将其在安阳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先生,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其转让股权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呢?8月16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审结了该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女士与被告刘先生于2009年4月2日所签订的安阳市**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事情还要从被告刘女士的儿子说起,2008年11月26日尚山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平-安(化名)撞成重伤,后刘女士的儿子犯被内黄县人民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被告刘女士及其夫赔偿原告平-安医疗等费用共计251975.55元。被告刘女士曾系安阳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92万元,占该公司46%的股权,其长兄为另一股东,出资额为109万元,占该公司54%的股权,2009年4月2日,被告刘女士将其在安阳市**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先生,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刘女士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于是原告平-安将被告刘先生、刘女士起诉到,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二被告辩称他们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变更了登记。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争持不下。

内黄县审理后认为,在公司登记、变更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确认商事登记权利的归属时,应当审查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确认民事权利的归属,认定二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从二被告股权协议转让的时间来看,正是被告刘女士及其子面临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之际,且被告刘先生、刘女士和刘女士长兄是兄妹关系,综上,二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平-安利益的情形,其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结语

根据河南省内黄县人民的判决,被告刘女士与被告刘先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认为,该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平-安利益的情形。被告刘女士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导致此案进入司法程序。此判决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怎样分析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股权转让协议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为你推荐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研究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包括:作为转移股权的重要证据、在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具备其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包括股东之间的转让必须经过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有相应规定。法律分析依法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的效力包括:1、该协议可以作为受让人请求转移股权的重要证据使用;2、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3、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的其他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具有什么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拓展延伸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分析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分析主要涉及对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和约束力进行评估和探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股权转让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具备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首先,协议双方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其次,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后,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它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协议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协议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要求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和履行符合法律形式要求。如果满足以上条件,股权转让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协议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分析需要考虑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周权律师 执业2年 资质认证 2023-08-05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杜慎谦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01-19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条件如下: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孙旭权律师 执业14年 资质认证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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