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25年,且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就可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文件中的要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还需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正式退出工作岗位。其次,累计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缴费年限需达到25年,但其中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年限至少要5年以上。最后,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中必须包括在南宁市(包括各县及武鸣区)的至少5年。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南宁市缴纳了25年的职工医保,也不能直接自动享有退休待遇,而是需要满足上述的所有条件。这也意味着,在南宁市缴纳了25年职工医保的个人,如果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那么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这一不仅限于南宁市,而是适用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所有城市。对于其他地区的市民来说,具体的缴费年限和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总之,要想在南宁市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除了缴纳25年的职工医保外,还需确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并在南宁市有至少5年的缴费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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