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后,类似“脑震荡”认定的争议将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医学博士谷建平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新标准正式施行,其中取消了“脑震荡”这一术语。
根据原标准,脑震荡被归类为轻伤。然而,判定脑震荡仅依赖于伤者的描述,缺乏具体的体征或医学影像学证据。这导致了一些伤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医疗赔偿或加重对方法律责任,故意隐瞒或夸大伤情。
新标准的出台旨在消除此类争议,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新标准规定,头部损伤若导致短暂意识丧失和近期记忆障碍,则可认定为轻伤。这一条文明确了脑震荡的判定依据,为法医鉴定提供了更加客观的参考。
谷建平博士强调,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因脑震荡认定引发的纠纷,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随着新标准的推行,未来在处理涉及脑震荡的案件时,将更加注重医学证据,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确保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人体损伤鉴定领域的进步,为相关案件提供了更为科学和公正的处理依据。
未来,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相信在人体损伤鉴定方面将有更多突破,进一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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