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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2024-11-24 03:54:45 责编:小OO
文档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办理条件包括:
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与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8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8年;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2013年的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2786元(含);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线标准;2013年的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标准(即2013年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2786元)的6倍。

年龄届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购买。

办理程序及时限包括:
申请:申请人购买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购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向用地单位或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审核:入户调查、公示(或镇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区住房保障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轮候配售

办理材料包括: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含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自有住房属危房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承诺;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性住房情况的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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