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规定。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适用什么法律的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适用什么法律的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适用什么法律的规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适用什么法律的规定? 为你推荐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 法律分析:是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黄竞律师 执业11年 资质认证 2023-02-13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出资;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李永健律师 执业9年 资质认证 2022-04-27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外汇以及海关、人员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第十四条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赵欢律师 执业6年 资质认证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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