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通常不能直接对员工提起仲裁。如果员工在劳动仲裁中败诉,公司通常无需对该员工进行赔偿。如果相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并提起诉讼,将进一步按照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仲裁裁决书应当明确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注明裁决日期。
2、仲裁裁决书需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选择签名或不签名。若裁决书中存在文字或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进行补正,并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且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如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或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或者律师执业满三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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