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如下:1、理论上的超越因果关系理论:先前的某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此后由于另一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意外事故,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最终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使得先前的行为对最终的损害结果没有发生直接的作用。
2、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前一行为人事实上已经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则不用考虑后面的因素,直接在其造成的损害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以法规目的与公平正义之观念决定是否对外来的介入因素加以考虑。
4、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只是一个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因而应以差额说(即受害者受伤前后的收入差额)来决定这两者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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