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当一家公司A通过全资收购方式在2011年11月将B企业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如果A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B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A对B具有控制权,此时B将被视为子公司,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合并的会计期间并非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而是从购买日即A实际控制B的那一刻开始,直到年末。
合并报表的处理依赖于购买日的确立,这通常基于控制权转移的实际发生。在判断购买日时,企业需要考虑合并合同或协议的条款,以及可能影响控制权转移的其他因素,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A在报告期内通过同一控制下合并获得了对B的控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应当相应调整,以反映这一合并行为。
因此,关键在于确定何时A对B的控制权得以实现,这将直接影响到何时开始合并报表。如果A在2011年11月就完全控制了B,那么从那时起至年末的财务数据将被合并到A的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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