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在本村居、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的农村居民。
2、户籍在本村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居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村居民。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居的农村居民。
4、社员依法收养落户本村居的农村居民。
5、性移民落户本村居的农村居民。
6、户籍迁出本村居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7、户籍迁出本村居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8、户籍迁出本村居或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9、经社员代表大会程序表决通过同意给予享受集体资产股权的人员。
10、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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