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是由起草并发出的。
2. 该通知指出,我国城镇化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3.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关键发展阶段,为了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
4. 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具体划分标准为:小城市(20万以上50万以下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为Ⅱ型小城市)、中等城市(50万以上100万以下)、大城市(300万以上500万以下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为Ⅱ型大城市)、特大城市(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超大城市(1000万以上)。
5.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特定几类人群。
6. 新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新标准相应修订相关、标准和规范。
7. 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增设超大城市类别,细分小城市和大城市以满足不同管理需求,提高人口规模的上下限,并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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