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省级人民收到最高人民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处理的规定如下:
(1)省级人民应当依法执行,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执行。
(2)负责执行的人民收到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立即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经省级人民审查后,报送最高人民。
(3)对于不能执行的,应当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送最高人民。
(4)因请求书提供的地址不详或者材料不齐全,人民难以执行该项请求的,应当立即通过最高人民书面通知对外联系机关,要求请求方补充提供材料。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
一、机关不立案如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由人民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律由机关进行。可见,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强对机关不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保证不立案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不立案监督的实践,明确规定了人民对机关不立案监督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为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规定:机关在收到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答复人民。
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机关。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最高人民在《人民刑事诉讼规则》中也就不立案监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规定为人民开展不立案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强制立案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机关。
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
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机关,由该县级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同意后批准。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