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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天山探险遇难案尘埃落定索赔被驳
2024-11-01 00:42:0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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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上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审理了驴友天山遇难,死者父母起诉赔偿案,依法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2010年5月,马某在铁镐户站发布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帖子,召集、组织网友到进行户外徒步旅游活动。张小姐看到帖子报名参加了该活动。出发后,6月8日,在渡过木扎尔特河时张小姐不幸被河水冲走,后经机关寻找并确认死亡。
张小姐的父母认为,马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活动之前未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未能充分预见活动的强度和危险性、活动中领导组织不力、并在事发后未能及时报警最终导致自己的女儿死亡。马某应对自己女儿死亡承当责任。故起诉到,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0万余元。
被告认为,自己事先做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原告的女儿是自己决定参加活动,而且他和张小姐过河的时候,没有走被告选择的过河点,还进行拍照,被告当时反复进行了提示,但是他们没有听,被告还认为,原告方也就是死者的父母在事后已经得到一定的社会援助,不应该就此事让被告索赔。
经审理后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本案中,张小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及经验对是否参加被告召集的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其次,被告在召集组织此次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小姐之死并没有主观过错,故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如下: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康某系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该村委会主任同康某签订《林木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内属于该村的树木400余棵交由康某看护管理,待成树后按五五分成。后村委会换届,村委会以该合同当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严重违反法律和规定,侵害了集体权益为由诉至,请求判决《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判决】2014年6月,通州区认定该村委会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符合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故判决双方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判决后康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认为,康某称村委会存在缔约过失,可另行主张权利。2015年,康某以该村委会为被告诉至,以该村委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存在缔约过失,应对其损失程度赔偿责任为由,要求该村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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