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开具方式如下:
1、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企业的旅游费应开具增值普通;
2、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开具专用。
普通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专用完全一致。
一、种类有哪些
专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普通(含电子普通、卷式):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
2、机动车销售统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
3、货物运输业专用: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一致。
二、的开具规定
(一)普通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专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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