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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
2024-11-01 00:41:3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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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的级别愈高。
一、民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约定是什么
不同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约定是不一样的,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一)基层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交由下级人民审理的,该下级人民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审理。
(二)中级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级别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的管辖、中级人民的管辖、高级人民的管辖以及最高人民的管辖,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的管辖。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实行的原则是什么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有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四级,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虽然三者的级别管辖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行政诉讼因为其被告的特殊性,其级别管辖也与前面两种诉讼有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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