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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悔了怎么办手续
2024-11-01 00:33: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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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悔,有如下几种解决方法1、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2、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一、交通事故复议后还不服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申请复核,而复核只能申请一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监督或者提出申诉。具体内容如下:1、申请监督。(1)申请督察部门督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2)申请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2、提出信访。根据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权提出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进行处理。因此,依照信访程序,可对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访,请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复查、复议。3、依法申诉。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成因分析和当事人的责任不服,认为被申诉人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所作的认定,违背事故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向机关申诉撤销被申诉人的原错误认定;并依照事实和法律客观认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复核申请的流程及步骤是怎么样的?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
(2)人民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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